11月13日上午,在討論《公務員法》修訂草案時,許多代表認為,現行關於離職的規定未明確區分公務員自願辭職和因單位合併而被迫離職的情況。在多次機構重組中,許多公務員儘管仍滿足專業要求,但因單位沒有合適職位而處於過剩狀態。

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阮黃寶珍建議,管理機構應主動安排或將過剩公務員介紹到其他單位,而不是在他們仍滿足職位要求時終止合同。她認為,30至55歲的公務員正處於能力和經驗的成熟階段,應創造條件讓他們繼續貢獻,避免資源浪費。

她建議,因機構調整而必須離職的公務員應獲得一次性補貼,最低為12個月工資,並優先在公共系統或過渡區域介紹工作。這項政策將有助於減輕中年公務員群體的失業壓力,他們正承擔著照顧家庭的重擔,同時體現國家在公共領域不拋棄勞動者的責任。

提議為因機構調整而失業的公務員提供12個月工資補貼

這位女代表還提議,在組織或工作領域變更時,為公務員補充職業轉換培訓政策。數字技能、項目管理或新專業培訓課程應得到支持,並計入連續工作時間,幫助公務員重新融入工作,國家保留已培訓的人力資源。

截至8月19日,內務部統計顯示,已有94,000人收到離職決定,其中82,000人已退休或離職,超過50,000人獲得支付款項。

各職位最低工資

永隆省內務廳副廳長范氏紅豔代表建議,按職位組制定最低工資標準,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應用統一標準。原因是公務員收入未滿足生活需求,特別是在城市和困難地區。同時,研究機構應制定政策,增加在山丘、邊境、海島和少數民族地區工作者的津貼,以確保生活並減輕離開公共領域的壓力。

清化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梅文海也強調改革工資的要求,尤其是在偏遠地區單位。他表示,法律草案需明確確定高素質人力資源的原則,以制定合適的吸引政策,包括收入優惠、待遇和工作條件。

海先生建議優先為科技、數字化轉型、創新、農業、醫療、教育等行業提供人力資源;同時擴大優先領域至土地、建築、會計以及缺人的公共事業單位。

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副主任謝廷詩認為,待遇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決定性因素。他提議允許事業單位應用協議工資機制,與工作效果和貢獻價值掛鉤,同時增加住房支持、工作條件和培訓機會。

據詩先生稱,吸引人才進入公共事業單位需伴隨讓他們擔任管理職位的機制。政府需規定靈活任命的路徑和機制,允許與優秀人才簽訂管理職位工作合同,並培訓領導技能,使他們既專業穩固,又具備管理能力。

國會預計於12月10日對《公務員法》草案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