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再安置公寓的商業和服務面積為公共財產,將用於出租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已根據建設廳的提議,批准了關於管理和開發胡志明市再安置公寓中商業和服務面積的文件。

據此,市人民委員會同意應用第108/2024號法令關於“規定管理、使用和開發不用於居住的公共財產房屋和土地,交由具有管理、經營房屋職能的地方組織管理、開發”的規定,以開發城市再安置公寓中公共財產的商業和服務區域。

被委託管理和開發再安置公寓中公共財產商業和服務區域的單位和組織有責任制定有效的開發計劃,符合批准的設計,並確保至少1/3的面積優先供再安置家庭和個人租賃(如有需求),通過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拍賣。

委託建設廳審查和分類再安置公寓中的商業和服務區域。如果已交由具有管理、經營房屋職能的組織,則繼續根據第108號法令管理和開發,無需辦理房屋和土地交接手續。

如果尚未委託管理和開發,則編制文件提交市人民委員會,交由房屋管理和建築鑑定中心根據第108號法令的規定進行管理和開發。

委託被委託管理和開發商業和服務區域的組織,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管理從開發活動中獲得的收入。

再安置公寓中的商業和服務區域如何出租?

根據規定,再安置公寓中的商業和服務區域按照正確的程序和手續移交給具有管理、開發職能的單位。在胡志明市,房屋管理和建築鑑定中心是被委託此任務的牽頭單位。

房屋管理和經營組織有責任編制文件、管理和存儲房屋和土地管理文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會計、核算、跟蹤房屋和土地的工作;制定管理和開發計劃。

出租通過拍賣方式進行,除非有優先租賃的情況;年租金低於5000萬越南盾的房屋;根據法律規定等待處理的房屋和土地。

租金錶由諮詢單位評估具體租金。租賃期限最長為3-5年,如果滿足規定條件可以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