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就業法》關於失業保險若干條款細則的草案(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正由司法部審核。

起草機構內務部提議,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足額繳納失業保險,勞動者可選擇自行向基金繳納其應承擔的部分,以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當社會保險機構收回雙方應繳款項後,將在最多30天內退還勞動者已繳納的金額。

如果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且勞動者未選擇向基金繳納,勞動者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相應待遇的款項。

企業未足額繳納時勞動者可自行繳納失業保險的提議

越南總工會對草案提出意見,建議刪除此規定,因為勞動者不應有選擇自行繳納失業保險的權利,這容易帶來風險,對他們在用人單位延遲或逃避繳納時不公平。但起草機構建議保留,因為該政策有助於勞動者及時滿足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同時有退還規定和對違規用人單位的處罰措施。

草案還調整了失業救濟金最高不超過已繳納失業保險地區最低工資的5倍,而不是像現行規定那樣基於基本工資。2026年初,月最低工資依次調整為:第一區531萬越南盾;第二區473萬;第三區414萬;第四區370萬。相應失業救濟金最高根據地區最低工資在1850萬至2655萬越南盾之間波動。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時間被提議從15天縮短至10個工作日,勞動者可在提交完整文件後的第11天起領取,而不是之前的半個月。

自11月30日起生效的第274號法令具體規定了延遲繳納和逃避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失業保險的情況。其中,延遲繳納是指以下行為之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已註冊的金額;在規定期限到期後60天內未註冊或未完整註冊應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失業保險的人數。

延遲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在超過上述期限後未糾正,且社會保險機構有書面催促但仍不執行時,轉為逃避繳納。

逃避繳納的金額被確定為用人單位未註冊、未繳納社會保險、失業保險或申報低於實際金額,在到期後60天內未糾正的部分。逃避繳納的企業必須繳納逃避金額及按逃避金額和天數每日0.03%的利息。逃避繳納行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不考慮授予競賽獎勵和表彰。

到2025年底,預計約有1660萬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作為繳納依據的平均工資達到670萬越南盾,主要由於最低工資調整。預計失業保險基金結餘將達到674000億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