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8日下午,國會在會場討論了《反腐敗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
討論該法律草案時,大多數國會代表意見贊同草案中關於財產和收入控制機構的規定。
但一些意見建議保留現行法律的具有原則性的規定。
仍存在困難和障礙
解釋代表意見時,政府總監察長段鴻峰表示,2018年《反腐敗法》實施過程中,在劃分國家管理機構和黨的機構對財產和收入的管轄權方面遇到困難和障礙,因此法律生效超過三年仍未實現財產和收入控制。
為克服上述情況,據政府總監察長稱,政治局已發佈2022年第56號決定,規定財產和收入控制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
隨後至2025年5月30日,中央執行委員會發布關於黨的檢查、監督和紀律執行工作的第296號規定。其中,黨中央規定檢查委員會、上級黨委直接管理基層及以上單位控制財產和收入。
“因此,草案中關於檢查機構控制財產和收入的規定符合黨的規定和法律規定”,段先生確認。
明確指出“一個對象只有一個財產和收入控制機構”,政府總監察長解釋稱,非常清楚地劃分了哪個機構控制哪個對象。
發言討論時,大多數國會代表意見贊同關於必須申報和補充申報的財產價值、收入水平的規定。
一些國會代表建議澄清將申報價值從5000萬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以及年內財產收入補充申報變動值從3億提高到10億越南盾的依據。
關於此問題,政府總監察長表示,將申報價值從5000萬提高到1.5億,以及年內財產收入補充申報變動值從3億提高到10億的規定主要基於兩個因素。
第一,從2018年至今,基本工資已三次提高。第二,由於社會經濟條件發展了三倍,特別是市場價格相比2018年有許多波動性上漲。
“這裡是年內變動的財產和收入,而不是繼承前一年餘額轉入下一年”,段先生明確指出。
政府規定國有企業中必須申報財產和收入的情況
國會代表關注的另一個問題是國有企業中負有財產和收入申報義務的對象範圍。
一些意見建議澄清在外國人或非國家部門人員參與國有企業管理的情況下,財產和收入控制的可行性和實際適用性。
政府總監察長確認,規定被委託參與管理、運營持有註冊資本50%以上的國有企業的人員負有財產和收入申報義務是合適的。
這是為了滿足當前反腐敗工作的要求,並符合《企業法》和《國家資本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法》的規定。
“政府將規定國有企業中必須申報財產和收入的情況是直接所有者代表、國家資本部分代表以及國有企業中的某些職務和職位,而不包括外國人或非國家部門人員”,段先生說。
政府總監察長段鴻峰表示接受國會代表的意見,與審查機構共同完善法律草案,確保將黨的方針政策制度化,與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同步,並滿足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需求。
他還表示接受國會代表關於財產和收入核實程序、必須申報的財產和收入類型等意見,以便在研究法律實施指導法令中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