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在國會討論三項教育法草案和關於教育突破性特殊政策的決議草案時,原國民經濟大學副校長黃文強教授表示,當決議71的第一行確認教育不僅是首要國策,而且”決定民族未來”時,他”感動和溫暖”。

他認為,這強調了教育部門的特殊使命和全社會在關心、貢獻資源和監督教育發展方面的責任——這符合越南人”即使父母捱餓也不讓孩子失學”的好學傳統。

基於這種精神,他認為國會的決議需要更具體和有力,明確體現相對於決議71中已提出的方向的優越性。決定一個好學校的關鍵因素是一支優秀、熱情並重視職業榮譽的教師隊伍。因此,招聘環節必須創造一個”大舞臺”,讓所有有能力的候選人都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教師招聘必須為所有人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大舞臺

他提議由教育和培訓廳組織全省所有招聘指標的共同考試。通過這種方式,所有候選人在同一標準下被評估,不符合要求的人可以立即被淘汰,而學校將根據考試成績從高到低招聘教師。落選某學校的候選人仍可以使用共同結果註冊省內其他學校,既增加了教師的機會,又幫助學校有更廣泛的招聘來源。

相反,如果讓每個學校、每個鄉自行組織招聘考試,試題數量和考試委員會將增加多倍,造成浪費並導致試題質量不均。這使得教師入職水平參差不齊,甚至”優秀者落選而差者入選”,而候選人必須奔波多地考試,既費錢又辛苦。

黃教授認為,組織省級共同考試不僅更高效和公平,而且為必要時調動教師奠定了基礎。出生率快速下降和強烈移民潮導致教師過剩和短缺在同一省內發生。有些學校今年因學生多而需增聘,幾年後又過剩;而其他學校因機械人口增長而嚴重短缺。那時,教育和培訓廳需要被授予招聘和調動教師的權力,以確保人力資源平衡。

代表趙氏玉點擔心,如草案中規定將學校人事調動全權交給鄉人民委員會主席將難以實施,因為鄉級沒有教育專業部門。目前鄉只有一名負責文化-社會的公務員,而教師調動需要評估能力、道德和任務執行能力,而不僅僅是辦理行政手續。

她認為草案這樣規定是為了推動兩級政府模式的分權,但”如果沒有深入的專業知識,鄉級的決定容易缺乏說服力”。她建議仍將權限交給鄉主席,但評估和人事安排必須有教育部門的配合,以確保人崗匹配。

12月10日,國會將表決通過《教育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職業教育法》(修訂);《高等教育法》(修訂)。12月11日,國會將表決通過關於實施政治局第71號決議關於教育突破性發展的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