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發佈決定,廢除第32號決定,該決定規定了管理和臨時使用城市部分車行道和人行道。
第32號決定自2023年9月1日起生效。根據這一規定,使用車行道和人行道必須確保不影響交通秩序、安全和城市美觀。
允許的活動包括組織葬禮、婚禮、節日、文化活動、體育賽事、商業服務的停車點,但必須遵守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具體條件。
自2024年1月1日起,胡志明市正式開始對臨時使用車行道和人行道收費,以管理城市秩序併為基礎設施維護創造收入。
據建設廳稱,截至2025年8月,收取的費用約為85億越南盾,主要來自節日、體育活動和電動汽車充電期間的停車場。
然而,第32號決定的實施過程顯示,與政府2024年第165號法令存在許多法律重疊,導致胡志明市需要建立新的管理機制。
自2025年1月1日起,《公路法》和《公路交通秩序安全法》以及第165號法令正式生效。
根據這些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不再被允許發佈關於使用車行道和人行道的單獨規定,並且不允許像以前那樣將人行道用於商業、商品銷售和服務活動。
這使得城市無法繼續實施先前付費臨時使用人行道的試點模式。
據建設廳稱,從年初至今,侵佔和非法使用車行道和人行道的情況在許多地方仍然發生,用於銷售、停車、堆放建築材料或垃圾,導致城市美觀受損並潛藏交通安全風險。
目前,違規情況在安陽王路(經過安樂坊和平富坊段)、鴻龐路、鄧泰臣路(堤岸坊)、雄王路(安東坊)、貢瓊路(邊城坊,太平市場區域)和蘇效路(富盛坊)等路段仍然複雜演變。
在這些路段,許多銷售點和停車點佔用人行道的情況仍然反覆發生,阻礙交通並損害城市美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