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確定BT(建設-轉讓)項目土地定價的時間點,國會代表在討論修改第98號決議草案的組別會議上提出了突破性機制,該決議草案涉及試點胡志明市發展的一些特殊機制和政策。
代表陳友厚(西寧省)認為,許多項目需要5-7年,甚至8-10年後才獲得土地交付,導致企業在土地價格差異巨大和“項目資金無法回收”時遭受“雙重損失”。
因此,他提議修改為“在簽訂BT合同時或投資者完成工程交付時”確定土地價格,以在國家與企業之間創造真正的公平。
與此同時,代表潘德孝(國會經濟和財政委員會專職委員)認為,企業已根據BT合同交付建設工程並投入使用5-9年,但由於法律變更和多種原因,現在才開始交付土地以向投資者支付BT合同。
根據《土地法》,土地價格按決定交付土地時的價格計算,但這一規定不合理。因此,他建議在國家在投資者完成並交付工程後延遲交付土地的情況下,BT合同的土地支付價格應在工程交付時確定,以減少企業的損失。
與《青年在線》交流時,MHL公司代表表示,該公司也剛剛提交了關於修改第98號決議的提案,涉及BT項目。該公司於2016年11月簽訂了BT合同,隨後完成工程,由國家審計署審計,並於2018年2月向國防部交付工程。然而,直到2025年,公司才獲得土地交付,但尚未就土地價格達成一致。
該公司已向國會提交文件,建議修改第98號決議,並詳細規定在公私合作投資法生效日(2021年1月1日)之前已完成並交付BT工程但尚未向投資者支付的項目。
其中,對於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已完成交付的BT工程,基於已審計的BT項目工程驗收量價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執行土地交付、租賃以支付BT合同。因此,該公司提議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的計算價格應在簽訂BT合同時確定。
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主席黎黃洲表示,需要補充規定BT合同支付土地面積的土地價格確定時間點為簽訂BT合同時,或投資者完成BT項目全部工程交付時。
據他介紹,如果適用土地價格確定時間點為國家決定交付土地、租賃土地時的規定,將對企業延遲交付土地多年後已向國家交付BT工程的情況造成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