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BT項目財務障礙解決機制的新提議

正如《青年在線》所反映的,目前許多BT項目已完成基礎設施建設義務,項目已投入使用,但投資者多年後仍未收到對應用地,或尚未就定價時間達成一致,財務義務未完成導致企業面臨困難。

在國會關於解決《土地法》執行中困難和障礙的一些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草案中,起草機構已補充了與BT合同內容相關的規定。

因此,確定用於BT合同支付的土地面積的土地價格的時間點是國家決定交付土地、出租土地的時間點。

然而,如果國家延遲交付土地、出租土地以支付BT合同,投資者將獲得一筆相當於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利率的額外款項,對應於已交付給國家的工程部分或整個工程的價值。

享受時間從BT項目工程部分或整個工程驗收完成之時起,至有土地交付決定之時止。

與《青年在線》交流時,企業表示,有了這一補充內容,如果企業已完成工程建設並交付但延遲獲得土地交付,企業將在延遲交付期間獲得“補償”款項。據企業稱,儘管這一內容已採納了公眾意見,為企業提供了利率支持,但按合同明確規定的時間點以等值原則用土地基金支付仍未滿足要求。

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主席黎黃洲表示,準確確定用於BT合同支付的土地面積的土地價格的時間點,對於確保BT項目國家和投資者之間的公平、平等和公正至關重要。這也旨在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和正當權益,並確保等值原則。

因此,黎黃洲認為需要補充規定,確定用於BT合同支付的土地面積的土地價格的時間點,是投資者與國家簽訂合同的時間點,或是投資者完成BT工程交付給國家並已依法審計的時間點。

在關於修改第98號決議草案的意見採納報告中,財政部表示,國會代表建議在BT工程交付時計算土地價格,以確保土地價值與工程資產價值的匹配性以及投資者的權益。

關於這一問題,財政部責成胡志明市彙總並報告政府,以便根據國會關於處理法律規定的困難和障礙的特殊機制的第206號決議解決。

最近,MHL投資股份公司也建議,對於已完成並經過審計的BT項目,確定土地價格的時間點應是簽訂BT合同的時間點,或根據合同完成並交付BT工程的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