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金,應用KPI以防止針對少數民族同胞國家計劃的負面行為

12月5日上午,國會在會場討論了關於投資國家目標計劃的方針,包括新農村建設、可持續減貧、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到2035年少數民族和山區地區的計劃。

分配資金以提高效率,確保投資於核心貧困地區和重點領域

該計劃實施期為10年(從2026年至2035年),分為兩個階段(2026-2030年和2031-2035年)。在第一階段,預計籌集用於該計劃的總資源至少為1.23萬億越南盾。

目前,中央預算直接支持約100,000億越南盾,佔該計劃籌集總資源的8%。

發言時,國會代表何士同(廣治省)提到許多意見非常擔憂,當2026-2030年階段中央預算最低需求超過240,000億越南盾,但目前僅平衡了100,000億越南盾,達到最低需求的約41.5%。

要求地方預算籌集33%和企業、社區籌集28%,根據何先生的說法,這對於貧困省份來說是不可行的,這些地方的預算通常還依賴於中央。

代表建議重新確定適當的配套比例,特別是對於山區、偏遠地區省份——這些地方甚至10%的配套資金也是挑戰。

“需要明確規定分配原則,即至少70%的中央預算必須優先用於少數民族和山區地區,其中至少40%用於特別困難地區,確保投資於核心貧困地區和重點領域”,何先生建議。

公開資金,應用KPI以防止針對少數民族同胞國家計劃的負面行為

關於監督和公開,代表何士同重申了審查報告中的評估,即如果缺乏對小型、分散項目的社區監督機制,存在資金流失和投資分散的風險。

為了避免投資分散和流失,何先生建議將要求公開全部項目清單、資金、進度和結果在數字平臺上的內容納入決議;委託祖國陣線和社區居民使用實時數字工具進行監督,以確保該計劃達到最高效率並防止負面行為。

他還強調了確保可行性的要求,關聯責任追究,並建議國會規定政府在2029年中期專題報告進度、資金撥付和效率;同時應用獨立的KPI指標集進行評估,作為2031-2035年階段資金分配的依據。

“這是一個重要要求,確保該計劃不會陷入‘初期設定高目標,末期請求調整’的狀況”,何先生指出。

需要靈活機制以便地方主動處理無法按原設計執行的資金部分

公開資金,應用KPI以防止針對少數民族同胞國家計劃的負面行為

國會代表王清香(宣光省)同意政府提交國會的要求,允許將2025年國家目標計劃的國家預算資金執行和撥付時間延長至2026年12月31日。

根據代表,這是一個必要的解決方案,為地方繼續完成2021-2025年階段未完成的任務創造條件,同時減輕在客觀因素導致許多內容延遲的背景下的資金撥付壓力。

然而,王女士指出,第一階段的實踐經驗表明,僅延長執行和資金撥付時間不足以解決機制上的障礙。因此,第十五屆國會已頒佈2024年第111號決議,關於實施國家目標計劃的一些特殊機制和政策。

據此,規定調整2024年預算和從往年結轉的資金,以創造主動性和靈活性,克服資金撥付率低的問題,特別是事業資金。這項特殊政策對於從往年結轉至2025年或後續年份的資金不再有效。

女代表表示,目前,許多政策已完成目標,不再有執行對象,但仍有餘留資金。一些政策已安排資金但無法實施,因為不符合標準或條件(如支持珍貴藥材種植區)。

另一方面,有些任務至今未執行,因為缺乏具體指導,例如在實施少數民族和山區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目標計劃中的數字化轉型內容。

“對於這些政策下的資金,即使延長至2026年,資金撥付的可能性仍然很低,甚至難以撥付,導致資源浪費。因此,需要一個更靈活的機制,以便地方主動處理無法按原設計執行的資金部分”,王女士提出意見。

此外,王女士建議補充規定,允許省級人民議會決定調整國家目標計劃的國家預算,針對2025年允許延長的資金(包括從往年結轉的部分),並附上調整原則的規定,如國會第111號決議的規定。

“這一機制將有助於釋放那些不再有對象或無法實施的政策和項目中的凍結資金。另一方面,增加地方在分配和調整資源到有需求和撥付能力的項目及任務中的主動性”,王女士指出。

國會代表杜文安(胡志明市)同意中央預算資金優先分配於特別困難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原則。

然而,安先生建議補充根據前一階段目標完成程度和資金撥付效率的分配標準。

“將資金分配與實際執行效率掛鉤,將為地方在管理和工作中創造強大動力,同時減少資金撥付延遲或投資分散的狀況,從而推動進度並提高計劃效率”,安先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