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培訓部部長阮金山剛剛簽署了政府報告,接受並解釋了國會代表的意見,以及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關於高等教育法(修訂)草案的審查報告。
其中關於講師職稱,有意見認為草案中將副教授解釋為教授鄰近職稱的說法不夠有說服力。
同時建議考慮由政府規定其他尚未明確內涵的講師職稱。
符合國際慣例,反映講師職業發展進程
關於這一點,政府明確指出草案規定了高等教育機構中的講師職稱體系,包括:講師、高級講師、副教授和教授,其中副教授是教授鄰近職稱。
這樣的規定符合國際慣例,反映了基於能力和專業標準導向的大學講師職業發展進程。
同時與教育法及現行關於教授、副教授標準、任命和認可的文件規定保持一致。
“鄰近職稱”一詞既體現了職位的分層,又為科學工作者隊伍提供了奮鬥動力,而不僅僅是行政級別。
學術職稱在能力和專業標準上處於相鄰水平,旨在正確反映大學講師職稱體系的分層本質,符合大學講師隊伍國際化和高等教育專業標準。
對於認為在內涵不明確時由政府規定其他講師職稱的意見,政府認為這是一項有限度的開放性規定,僅適用於特殊培訓類型出現的情況。
如藝術、國防、安全、醫療或深入研究的培訓機構。
基於教育培訓部的提議,並與各專業領域管理部門達成一致。這一規定確保了靈活性,不隨意建立機制,同時在全國範圍內保持大學講師隊伍管理的統一性。
大學基於統一的國家標準任命教授、副教授
有意見認為草案中對副教授職稱的解釋不夠清晰。
建議以簡短規定的方式表達,基於能力和聲譽進行區分。教授是體現科學能力和聲譽的職稱;副教授是體現深厚專業能力的職稱。
研究分級,授權給符合條件的大學教育機構成立專門的學術職稱委員會,根據教育培訓部規定的統一國家標準框架來審查認可教授、副教授職稱。
關於這一點,政府表示高等教育法草案已明確規定大學教育機構中的講師職稱體系,包括教授、副教授和其他職稱。
因此教授是最高職稱,體現科學能力、聲譽以及專業引領、開拓和創造新知識的作用。副教授是教授鄰近職稱,在特定科學領域具有深厚專業知識。其他職稱由政府規定。
這樣草案已體現了各職稱的基本本質和角色,滿足了關於描述能力和聲譽的意見要求。
法律僅指定職稱名稱和任命原則,不深入涉及能力、聲譽或分級審查認可的細節,以避免與教師法重複,確保高等教育法作為框架法,併為大學教育機構保持整體性和靈活性。
關於分級、授權給符合條件的大學教育機構成立專門的學術職稱委員會來審查認可職稱的提議,草案已通過規定大學基於教育培訓部頒佈的統一國家標準任命教授、副教授來開放分級機制。
這確保了大學在組織審查認可職稱方面具有主動權,但仍遵守國家管理機構制定的通用標準。更深層次的分級內容。
包括委員會成立方式、審查認可程序、詳細標準和責任分級,將在教師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實施指導文件中研究和指導。
這旨在確保系統協調、實踐可行並符合各大學教育機構的特殊性。
同時也有助於大學在提升講師能力、發展教授和副教授隊伍方面發揮主動性,並確保職稱審查認可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