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12月8日在國會上,許多意見明確指出,建立特殊機制不僅旨在解決現有的困難和障礙,而且具有戰略意義,以模型化更有效、更可持續、符合三個城市下一發展階段要求的新城市發展方法。
其中,為河內在實施項目、確保可行性和建設首都發展暢通、更綠色、更清潔、更高效方面創造突破性機制。從而減輕鄰近地方的壓力,增加區域連接能力,併為全國創造共同發展動力。
特別是,增加胡志明市和峴港在選擇投資方式、選擇戰略投資者和利用靈活的公共-私營夥伴關係(PPP)模式方面的自主權。這是胡志明市保持領頭羊地位和峴港成為中部地區新增長極、輻射鄰近地方的重要條件。
河內代表黃文強明確指出,胡志明市長期以來一直是全國的經濟中心、充滿活力和創造力的地區,是突破新管理機制的地方,隨後在全國推廣。在合併平陽省和巴地-頭頓省後,胡志明市的潛力和地位現在更加強大。
因此,他指出“像胡志明市這樣龐大的整體不能像全國其他地方一樣穿一件共同的法律外衣”,而需要一個更廣泛的特殊法律,為胡志明市創造一個自由創造和發展的空間。
他建議需要注意修改第98號決議的三點。其中,首先需要審查並消除所有導致特殊機制無法實施的規定。他立即指出第一條規定市人民議會有權使用地方預算執行一系列任務,但附加了“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
他指出“如果這樣做,那麼上面的機制就不需要申請了,因為法律規定是什麼我們就怎麼做”。
第二點,他提議草案不列舉,只規定原則和標準,然後交給市人民議會自行決定需要優先吸引戰略投資的項目清單。
同時,需要在新決議草案中補充規定,如果需要有與現行法律規定不同的特殊規定,市人民議會可以做出決議並報告政府,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在最近的會議上審議報告國會。如果有這個機制,胡志明市將真正擁有創造空間,擁有新的管理機制,並真正成為全國的“法律實驗室”。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也引用第98號決議執行總結報告指出,許多問題仍然需要徵求中央意見,因為受到現行法律規定的約束,導致失去許多突破機會並延緩城市發展進程。
因此,他建議需要從根本上研究修改,消除在執行第98號決議過程中形成“瓶頸”的內容。
特別是國會已交辦在該地方形成國際金融中心的任務,因此機制必須開放,以實現“內部足夠通暢,外部足夠寬鬆”才能建設和發展。“哪些內容需要與現行法律規定不同的特殊性,應該直接規定在這個決議中”,梅代表提議。
當然,據他說,擴大機制需要有監督機制,以便一切得到控制和及時調整。“這樣,城市將真正成為法律試驗的地方,從而幫助我們完善法律,以適合全國各地方條件的方式推廣,共同發展”,梅代表補充說。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團團長阮文利代表表示同意需要更加強力地向地方分權,特別是具備條件執行大型項目的地方。
關於投資分權和吸引投資,他建議交給地方,具體是市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決定所有區域內項目,特別是戰略基礎設施投資,而連接基礎設施則向中央申請。
同樣,自由貿易區也應該授權地方決定從制定、評估、組織項目,只要在規劃中並認真執行投資分權規定,執行反腐敗和反消極規定。

關於首都地區大型項目實施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草案,慶和省代表黎友智明確指出,國會審議旨在為首都及時解決障礙、疏通法律瓶頸提供法律基礎。
同時有效動員和使用資源,以促進首都快速、可持續、現代化發展,早日成為推動紅河三角洲、北部重點經濟區和全國發展的動力中心。努力發展達到區域內發達國家首都的水平。
同時,徹底解決交通擁堵問題;城市秩序;建設綠色、清潔、美麗、文明的城市;處理環境汙染、水源汙染;城市和郊區內澇問題,為實現到2045年首都發展願景做出貢獻。
他建議需要仔細審查以確保原則性,只規定一些特殊、優越、合適、真正必要的機制和政策,以在首都地區實施重要大型項目。這些機制必須屬於國會的決定權限,但尚未有法律調整或與現行法律規定不同。
同時需要仔細審查評估機制的影響。頒佈明確規定各級責任的規定,特別是領導、指導、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機制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第一責任人責任。
林同省代表阮友通也認為,允許新投資項目改造工程以處理交通擁堵、內澇、環境汙染、城市秩序等緊迫問題,這些問題被視為河內的慢性病和“特產”。
他強調,按照公共投資機制執行是緊急的,緊急建設令是滿足河內當前實際要求的。如果沒有突破性的法律機制來加快按照規定的投資準備程序執行進度,社會成本將繼續增加,直接影響數百萬首都居民的生活,削弱城市的長期競爭力。
然而,為了使這個機制發揮高效,在組織實施中,他建議補充規定,方向是擴大動員私營部門參與緊急項目的機制,允許應用特殊的、簡化的公共-私營合作形式,用於處理交通擁堵、內澇、環境汙染的工程。“河內是社會化的潛力大的地方,如果利用好將顯著減輕預算負擔”,通代表說。
關於峴港發展決議草案,胡志明市代表阮心雄認為,峴港合併後在中英城市組中面積全國最大,東西和南北連接壓力要求基礎設施突破。
因此他完全支持允許峴港決定TOD區域不同於國家標準的規劃-技術指標,以及允許在火車站用地上開發多功能,保留100%的TOD收入用於再投資城市鐵路。
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機制,為形成新增長極創造動力。但他注意需要補充伴隨要求,確保充分的技術-社會基礎設施和控制人口密度,避免自發發展。
他強烈支持允許同時制定任務和詳細規劃、一次徵求意見並允許被選定的投資者參與制定規劃的機制。這個機制幫助峴港加快規劃制定速度,縮短項目準備時間,減少行政程序成本並吸引戰略投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