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正在審查內政部關於社會基金和慈善基金的組織和運作的草案法令。
根據草案,社會基金和慈善基金是由個人或組織自願貢獻資產設立的非政府組織,或通過遺囑、捐贈資產設立,經有權機關許可並承認章程,不以營利為目的。
社會基金旨在支持、鼓勵文化、教育、醫療、體育、科學、技術、農業、農村、資源與環境保護、社會福祉和社區等領域的發展。慈善基金以人道主義為目的,支持克服自然災害、火災、疫情、事故造成的困難,並幫助弱勢群體。
草案的新點在於提議規定社會基金和慈善基金不得接受存款、進行借貸或投資。起草機構認為,這一規定旨在加強國家管理,確保基金遵守正確的宗旨和活動目的。
根據《信用組織法》和《國家銀行法》,接受存款和借貸活動是銀行或信貸性質的金融業務,只有信用組織才能進行。社會基金和慈善基金參與這些活動不符合非營利性質,有改變基金運作模式的風險。
如果基金接受存款或進行借貸,將產生許多風險,如喪失償還能力、不良債務,對基金和貢獻者造成損害,同時影響贊助者和社區的信任。因此,內政部評估,不允許接受存款和借貸的規定是必要的,以確保資產管理的安全、透明和可持續性。

根據草案,社會基金和慈善基金在行政地理範圍內運作,包括全國或跨省、省級或鄉級。增加這一規定旨在明確管理、許可、監督和違規處理的權限,同時幫助基金根據組織能力選擇合適規模,避免分散。
草案還提議提高設立基金的最低資產水平。由越南個人或組織設立、在全國或跨省範圍內運作的基金必須至少有80億越南盾;在省級範圍內為16億越南盾;鄉級為1億越南盾。有外國因素的基金在全國範圍內必須至少有108億越南盾;省級為46億越南盾;鄉級為12億越南盾。
除了接受國家機關和社區的檢查和監督外,每年基金有責任在3月31日前通過大眾媒體公開已接受的捐款、贊助和使用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