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通過的法律,國會選擇每年5月31日為全民節約、反浪費日,政府將詳細規定組織實施事宜。
保護反浪費鬥爭者
新法律也明確規定提供和處理發現浪費的信息,保護反浪費鬥爭者。具體而言,收到浪費信息的機構、組織負責人有責任依法接收、處理、解決發現的浪費信息,依據舉報、接待公民及相關法律規定;若發生浪費,必須及時制止和糾正。
負責人也有責任依職權處理或提交有權限的機構處理違規行為,並公開處理結果;按規定向職能部門解釋浪費發生的原因。
監察、檢查、調查機構、人民檢察院、直接上級機構負責人收到浪費信息時,有責任根據自身職能和任務指導、組織澄清,制止並依職權及時處理,或建議有權限的機構依法處理。
反浪費鬥爭者及其親屬依法受到保護。其中,當有權限的機構未採取保護措施或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生命、健康、財產、精神損害時,他們按規定獲得賠償。
利用反浪費鬥爭誣告機構、組織、個人;使用暴力、施加壓力、誣告、孤立、侮辱或侵犯反浪費鬥爭者及其親屬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行為將被嚴禁。
非法侵犯住宅、住所、佔有、破壞財產、侮辱人格、名譽;報復或僱傭、指使、教唆他人威脅精神、報復反浪費鬥爭者及其親屬的行為也被嚴禁。
其他被嚴禁的行為包括歧視、提出帶有強制性的標準、條件、評論、評價,在幹部工作、獎勵、紀律中對反浪費鬥爭者及其親屬造成不利;在解決案件期間調動、調配、借調反浪費鬥爭者。
實施監察、節約反浪費
對於節約、反浪費的檢查和監察活動,法律明確規定以確保組織實施清晰。這被確定為各機構、組織、單位的經常性任務。
檢查將包括:組織實施國家反浪費戰略的情況和計劃;節約、反浪費的公開情況;各領域按規定執行標準、定額、制度的情況等。
監察將通過監察機構對機構、組織、個人執行節約、反浪費相關政策、法律、任務、權限的審查、評估、結論、處理建議進行,依據監察法律規定的程序。
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造成浪費的行為和組織實施反浪費中的違規行為。包括與制定、發佈文件相關的浪費;領導、指導工作中的違規;公共財政管理;公共投資資本;投資建設、採購、租賃、管理、使用公共資產;資源、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公私合作模式投資項目中國家資本的管理和使用。
財政部部長阮文勝在解釋報告中明確指出,這一規定旨在充分制度化中央反貪汙、浪費、消極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同時繼承現行法律的一些規定,確保清晰識別每種造成浪費的行為。
同時,清晰識別造成浪費的行為體現了黨和國家徹底處理阻礙經濟社會發展、錯失國家發展機遇的浪費行為的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