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國會通過了關於繼續提高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實施效力和效率的決議。決議評估了環境汙染狀況在一些地方仍復雜演變,有時嚴重,特別是河內和胡志明市等大城市因細顆粒物造成的空氣汙染,而化石燃料交通工具的轉型路線圖進展緩慢。

國會要求2026年立即實施緊急措施,以控制、阻止、補救和改善河內和胡志明市的空氣汙染狀況。各機構完成承載能力評估,並公佈一些重要跨省河流流域的地表水環境質量管理計劃;集中改善如五縣溪、蘇瀝河、北興海水利系統等河段的環境質量。

在2026年至2030年期間,各地必須嚴格控制道路機動車輛的排放;根據環境分區限制大城市中造成空氣汙染的交通工具;實施與基礎設施投資和支持民眾的機制政策相結合的交通運輸綠色轉型路線圖。決議提出要求“採取措施淘汰不符合標準、造成環境汙染的機動車輛”。

到2030年淘汰不符合標準的汙染車輛

目標到2030年,在河內,PM2.5年平均濃度比2024年國家空氣質量監測網絡所有監測點的平均水平降低約20%;其他空氣質量參數得到維持,確保達到國家環境技術標準。

河內周邊省份包括太原、富壽、北寧、興安、海防、寧平必須將PM2.5濃度比2024年至少降低10%。在胡志明市和全國其他城市,空氣質量得到維持控制,防止汙染程度增加。

決議還要求嚴格管理交通、建設活動(特別是在城市)和農業副產品焚燒產生的廢物。同時,各機構必須有效阻止進口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陳舊、落後技術;主動搬遷造成汙染的工業園區、手工藝村中的生產設施,特別是與居民區混雜的區域。

此外,國會要求各機構注重評估和預測氣候變化、鹽鹼入侵、自然災害的影響,特別是在大城市和敏感地區如湄公河三角洲和沿海地區,確保貫穿始終的原則是不以犧牲環境換取單純的經濟增長。

決議設定了到2030年的目標:一類及以上城市的生活汙水收集處理率達到約70%;城市固體廢物收集處理率達到95%,大幅減少直接填埋形式。越南還主動研究、轉讓、應用回收技術,處理電動汽車電池、太陽能電池板以及綠色轉型過程中產生的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