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國會通過《技術轉讓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該法的新點之一是允許合法擁有技術的組織和個人以技術出資到投資項目或企業,以疏通來自科學研究和技術成果的資源。
根據法律,組織和個人可以按照科學、技術、公共資產管理和使用以及企業法的規定,以技術出資和商業化技術。對於使用國家資金的投資項目,出資技術必須按照價格法的規定進行估價,並在出資前明確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
國家鼓勵通過支持估價、確立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技術等措施,促進以越南組織、個人和企業通過科學、技術和創新活動產生的技術出資。據科學技術部部長阮孟雄表示,這一規定旨在克服研究成果“凍結”的狀況,將知識轉化為可交易、投資的資產。

法律繼續確認技術所有者有權轉讓所有權、轉讓技術使用權。獲得技術使用權的組織和個人有權在知識產權法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改進、開發、利用技術。
優先轉讓的技術目錄包括高技術、戰略技術、先進技術、新技術、清潔技術、綠色技術、服務於國家重要項目、重點項目、國防、安全的技術從國外進入越南和國內轉讓。
國家安排資源投資於農業和農村地區的技術轉讓活動;優先考慮社會經濟條件困難、特別困難、山區和海島地區。政府有責任促進從國外向越南轉讓先進技術、高技術、戰略技術;鼓勵從越南向國外轉讓技術。
向越南轉讓技術以提高吸收和掌握能力的外國組織和個人享受鼓勵和優惠機制。投資者在涉及技術轉讓、人力資源培訓、在越南開發研究、設計、製造能力的項目中享受投資、稅收、土地、信貸優惠。
法律還補充了國家購買所有權或技術使用權的機制,以服務於國防、安全、醫療、教育、環境、防災、疾病防控,並通過免費、優惠或有條件的方式普及技術。
對於使用限制轉讓技術或可能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項目,法律規定在決定投資前必須進行技術評估或徵求意見。同時,管理機構加強對享受技術轉讓優惠的企業、組織、個人的檢查和監督,特別是使用國家預算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