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0日下午,國會以多數贊成票首次通過了《人工智能法》,其中包含關於人工智能(AI)系統的研究、開發、提供、部署和使用的多項規定…
對AI產品進行標註以易於區分真實內容
該法律專門規定了與AI產品相關的透明度責任。
據此,提供者應確保直接與人類交互的人工智能系統被設計和操作,以便用戶能夠識別何時正在與系統交互,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同時,確保由人工智能系統生成的音頻、圖像、視頻內容按照政府規定以機器可讀格式進行標記。
部署方在向公眾提供由人工智能系統生成或編輯的文本、音頻、圖像、視頻時,如果該內容可能對事件、人物的真實性造成混淆,則有責任明確通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另一方面,有責任確保由人工智能系統生成或編輯的音頻、圖像、視頻,旨在模擬、仿造真人外貌、聲音或再現真實事件時,必須附上易於識別的標籤,以區別於真實內容。
對於電影、藝術或創意作品,本節規定的標籤應按照適當方式進行,確保不妨礙作品的顯示、表演或欣賞。
提供者和部署方有責任在整個向用戶提供系統、產品或內容的過程中,根據本節規定保持透明度。政府詳細規定了通知和標籤的形式。
AI不是知識產權的主體
同日下午,國會還通過了《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
該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使用知識產權進行民事交易、商業、投資以及根據科學、技術和創新、知識產權、公共資產管理和使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活動。
國家鼓勵利用知識產權,使用知識產權進行出資或抵押貸款,根據投資、企業、信貸法律及相關法律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人工智能政策,科學技術部部長阮孟雄確認“AI不是知識產權的主體”。
AI自行生成、無人參與的產品,將不會像人類創作的作品那樣受到保護。
相反,人類使用AI作為工具——類似於畫筆或相機,並貢獻了想法、編輯、指導的產品,仍被視為作者、發明者。
對於人類僅提出要求而AI完成大部分工作的情況,用戶有權使用、商業化,但不是作者。政府將被授權確定用戶的創意程度,以適用適當的保護機制。
關於知識產權註冊審查,政府表示現行法律規定複審期限為首次審查期限的三分之二,這是基於業務特點、處理量以及評估修改、補充後文件時的專業要求而制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