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7月1日起:資產、收入變動達10億越盾以上的幹部必須補充申報

以442/444名代表投票贊成,國會於12月10日下午通過了《反腐敗法》若干條款的修訂補充法。該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其中一項新規定是資產、收入的價值必須申報。

資產、收入申報是幹部評估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申報的資產、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權、住房、建築工程及與土地、住房、建築工程相關的其他資產;貴金屬、寶石、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資產,每類資產價值在1.5億越盾以上;海外資產、賬戶;兩次申報之間的總收入。

與現行法律相比,申報價值已從5000萬越盾提高到1.5億越盾。

資產、收入價值必須申報從1.5億越盾適用於三種申報方式(首次、年度、服務於幹部工作)。

隨著申報價值的提高,新法還規定年內資產、收入補充變動的價值從3億越盾提高到10億越盾。補充申報必須在資產、收入變動年份的12月31日前完成。

資產、收入監管機構通過分析、評估申報表或其他來源的信息,跟蹤申報義務人的資產、收入變動情況。

如果發現年內資產、收入變動達10億越盾以上,而申報義務人未申報,資產、收入監管機構要求其提供、補充相關信息;如果資產、收入有增加變動,則必須解釋增加資產、收入的來源。

政府將詳細規定選擇申報義務人進行核查的標準,以及資產、收入監管機構制定、批准、執行年度資產、收入核查計劃。

資產、收入增加來源的申報和解釋是評估、分類幹部、公務員、職員等完成任務程度的標準之一。

自2026年7月1日起:資產、收入變動達10億越盾以上的幹部必須補充申報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每月至少直接接待公民2天

同樣在12月10日下午,國會通過了《公民接待法》、《申訴法》、《控告法》若干條款的修訂補充法。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過的法律補充了申訴、控告、建議、反映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

據此,當到達公民接待地點時,申訴、控告、建議、反映人需明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證明或個人識別號碼或護照號碼;如果被申訴人授權,則必須有合法的授權文件。

新法還規定,公民接待人要求申訴、控告、建議、反映人明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證明或個人識別號碼或護照號碼。

如果被申訴人授權,必須有合法的授權文件;有申訴、控告、建議、反映的明確內容或陳述;提供接收、處理案件所需的信息、資料。

根據新法,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每月在公民接待地點至少直接接待公民2天,並在法律規定的案件中執行突發公民接待。

關於《申訴法》的修訂補充,政府表示採納、補充了撤回申訴的規定,以及除非被強迫或威脅,否則不再審查已撤回的內容。

明確了在需要等待相關問題的解決結果時“暫停”的依據;補充密碼監察機構作為申訴處理的參謀單位。

除上述內容外,政府還採納、修改了其他一些規定,如:統一使用“個人識別號碼”代替“識別號碼”;申訴受理時間為“7個工作日”代替“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