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0日下午,以437/439代表贊成,國會通過了《建築法(修訂)》。該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該法的一個重要新點是擴展了八類免於建築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其中包括特殊公共投資項目和低於七層的獨立住宅。
第一類免於建築許可證的工程是國家機密工程;緊急、緊迫的建築工程;屬於特殊公共投資項目、按特殊程序投資項目的工程;臨時工程;位於國防-安全區域土地上的工程。
第二類包括屬於公共投資項目的工程,由有權機關決定投資,如:總理、中央機關負責人、最高司法機關首長、國家審計署、國家主席辦公廳、國會辦公廳、各部委、政治-社會組織以及各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第三類是在兩個或以上省份範圍內的沿線建築工程;在規劃批准或方案路線同意的城市發展導向區域外的沿線工程。
第四類是海上工程,屬於已獲授權分配海域實施項目的離岸投資建設項目;機場、機場工程、機場外保障飛行活動的工程。
第五類是根據《廣告法》無需申請許可的廣告工程;被動電信技術基礎設施工程。
第六類是已由專業機構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調整並按規定批准的投資項目工程。
第七類是四級建築工程;低於七層的獨立住宅,總建築面積低於500平方米,如果不在有建築管理規定區域如功能區、城市區、農村居民區、按省/市規劃的城市發展區、經濟區總體規劃、國家旅遊區、鄉鎮總體規劃或已有建築管理規定的區域,則免於許可證。
第八類免於建築許可證的工程是內部維修、改造或外部改造不臨接有建築管理要求的城市道路的工程。維修不改變用途、功能,不影響承重結構,確保消防安全、環境和基礎設施安全。
在代表表決通過法律前的解釋報告中,建設部部長陳洪明表示,政府的指導法令將最大限度地簡化建築許可證頒發程序。
據他介紹,該程序完全在線進行,預計頒發時間最多為7-10天。這將有助於按照政府要求最少減少30%的時間和成本。此外,政府將出臺規定,增加設計諮詢在確保建築工程安全方面的責任。
同日下午,國會還通過了《越南民用航空法(修訂)》。該法規定允許投資者在國防土地上建設和升級雙重用途工程,而無需轉讓土地使用權。
同時,投資程序得到簡化:如果項目在已由國家出租的土地上擴建港口,則“無需執行投資主張審批程序”,以縮短流程。
關於運輸和賠償責任,法律草案繼續確保行業的特殊性並遵守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原則。
該法明確規定承運人在確保公佈信息準確性方面的責任以及按照航空當局規定進行監督的義務。
如果乘客已確認航班座位,但運輸延誤、取消或被拒絕運輸,且非乘客過錯,承運人必須及時通知、向乘客道歉,同時確保食宿、交通並承擔與在機場等待時間相關的直接費用。
如果延誤、取消航班或拒絕運輸源於承運人過錯,除上述義務外,承運人還必須為乘客安排合適的行程或根據乘客要求退還未使用部分的票款,且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如果因承運人過錯導致乘客被拒絕運輸、航班取消或長時間延誤,航空公司必須充分履行上述義務,並同時向乘客支付一筆不可退還的預付賠償金,以現金或等值憑證形式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