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國會通過了《新聞法》(修訂版),其中加強了向新聞界提供信息的義務,並首次明確這是機關、組織、有權限人員的強制性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在職責和權限範圍內,機關、組織、有權限人員既有權利也有義務向新聞界提供信息,並對所提供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新聞機構使用準確信息並明確信息來源。
允許拒絕提供信息的具體情況包括:屬於國家秘密、個人秘密、家庭秘密的信息;正在調查或尚未審判的案件信息,除非服務於打擊犯罪的需求;正在檢查、解決投訴、舉報、爭議過程中的事件信息,當沒有正式結論且未經允許公佈時。
法律還明確約束了機關、組織負責人在回應新聞界轉達的建議、反映、投訴、舉報時的責任,同時必須通報處理措施。政府將詳細規定履行此責任的程序和方式。

為執行政治任務的新聞機構減稅和提供財政支持
法律規定,國家對參與宣傳政治、國防、安全、對外信息、政策傳播、服務青少年、兒童、殘疾人、少數民族地區同胞、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地區以及在緊急狀態下的新聞機構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此內容屬於國家發展新聞政策的一部分,包括任務分配、訂購、招標、支持傳輸費用和廣播費用,以服務於政治任務。
此外,國家實施任務分配、訂購、招標、支持傳輸費用、廣播費用,以確保新聞機構執行關鍵任務,在數字化轉型背景下維持新聞系統的穩定運行。
組織主力多媒體新聞機構
法律補充了關於主力多媒體新聞機構的規定——這是一種擁有多種類型和附屬新聞機構的新聞機構模式,享受特殊的財務機制,並根據總理批准的新聞系統發展戰略成立。
其他新聞機構允許執行一種或多種新聞類型,擁有一種或多種新聞產品。省級廣播、電視機構允許擁有多種類型和多種產品。所有新聞機構都必須擁有國家有權機關頒發的運營許可證。
調查機關負責人可要求提供信息來源
法律規定,新聞機構和記者有權和義務不透露信息提供者,除非有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同級機關;公安部調查機關負責人和省級公安調查機關負責人的書面要求,以服務於調查、起訴、審判。
這些機關有責任保護信息提供者。與現行法律相比,要求提供信息來源的權限已擴大到公安部調查機關負責人和省級公安調查機關負責人。
新聞機構對社交媒體發佈內容負責
法律專門設立一節規定網絡空間中的新聞活動,要求新聞機構在社交媒體上發佈信息時,必須完全遵守新聞法、網絡安全法,符合宗旨和目的。
新聞機構必須對其官方內容頻道在社交媒體平臺上發佈的內容和版權負責。如果內容因平臺運營組織的技術錯誤而被更改,新聞機構不承擔責任。
網絡空間發佈的內容必須根據電子新聞存檔規定保存在服務器系統上。
收緊記者證發放條件
法律規定,可獲發記者證的人員包括新聞機構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或副負責人;新聞機構和國家通訊社的記者、編輯;非故事片的廣播、電視節目攝像師、導演等許可單位的員工。
已獲發記者證但調往高等教育機構教授新聞專業、調往各級記者協會工作或直接從事新聞國家管理工作的人員,仍屬於可考慮發證的範圍。
獲發記者證的人員必須是越南公民,在越南有常住地址,擁有大學及以上學歷。對於電視攝像師和在各種新聞類型中用民族語言做新聞的少數民族人員,最低條件是專科文憑。
新規定是首次獲發記者證的人員必須在新聞機構連續工作2年以上,並且必須完成新聞業務和職業道德培訓課程。新聞機構領導已獲得文化、體育和旅遊部批准任命的,不適用此條件。記者證有效期為5年。
修訂後的《新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