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決議規定了與調整更新電力發展規劃、發展供電網絡、投資建設電力項目、發展海上風電和直接購電、投資建設油氣和煤炭項目相關的能源發展機制和政策。
具體而言,調整和更新規劃的項目將包括電源項目、儲能電池項目;電力發展規劃目錄中的項目、省級規劃中的供電網絡項目;電網項目。
電力規劃中的電網投資經營項目、省級規劃中的供電網絡發展方案將無需履行投資政策批准手續。
無需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投資者招標的情況包括:投資建設、升級、改造國家及區域電力系統控制中心項目,屬於國家電力調度的項目;決議中具體規定的海上風電項目。
此外,投資者獲准達成土地使用權協議以實施電力投資經營項目的情況;投資者擁有國家劃撥、租賃或承認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並提議實施電力投資經營項目的情況;需要立即執行的緊急電力項目。
關於小型模塊化核電項目的發展,決議鼓勵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參與研究和投資發展。然而,發展必須確保核安全和核安保,符合原子能法規和其他法律。
根據各時期的需求,政府將發佈投資機制,推動技術發展和商業化。
關於海上風電項目的發展,企業可使用資金進行項目調查,如果無投資者中標,可計入成本。
向系統售電的海上風電項目可同時獲得投資政策批准和投資者批准,無需經過土地使用權拍賣或投資者招標。
然而,這些項目必須滿足國防、安全、國家主權、海洋海島資源環境、航運、油氣等條件;納入規劃並預計在2025-2030年間投入運營。
總理將批准項目的投資政策。項目電價不得超過談判年份海上風電最高電價框架。
關於直接購電機制,通過專用連接電網或國家電網的購電合同電價將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決議擴大了在工業園區、信息技術區、高科技農業區、城市區和自由貿易區零售電力單位直接參與直接購電機制的對象。
對於國家重要緊急的油氣和煤炭項目,無需履行投資政策批准手續。
對於正在實施的項目,補償和場地清理工作將在相關規劃和計劃調整的情況下繼續並行進行。項目決策權將由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