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0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發文建議新聞機構刊登民事訴訟法程序的通知,要求Sunwah Pearl大樓業主作為當事人到場,以便法院處理案件。
根據通知內容,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第235號民事案件,涉及“公司成員與公司管理人之間的糾紛”。原告是Sato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Sato公司)。
被告包括Choi Koon Shum先生、Choi Chun Sze Johnson先生、Bay Water有限責任公司(簡稱Bay Water公司)。相關權利和義務方為Sun Wah越南房地產(D1)有限公司(地址:P.O.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er,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表人為Choi Koon Shum先生)。
Sato公司出資(佔10%)與Sun Wah公司(佔90%資本)共同成立Bay Water公司,實施Sunwah Pearl大樓項目(位於胡志明市Thạnh Mỹ Tây坊)。
起訴人要求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包括:強制被告向Sato公司提供自2016年至今的所有文件、會議記錄、成員委員會意見以及相關文件和材料。
強制被告向Sato公司提供自2016年至今的Bay Water公司銀行賬戶信息、金融交易、貸款文件以及與Bay Water公司貸款相關的所有文件。
強制被告根據Bay Water公司2016年5月10日章程規定,向Sato公司提供自2016年至今的與成員委員會、Bay Water公司總經理活動相關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強制Choi Koon Shum先生和Choi Chun Sze Johnson先生賠償Bay Water公司因違反公司章程而支付的三份貸款合同的全部利息、費用和成本,暫計超過750億越南盾。
強制Choi Koon Shum先生和Choi Chun Sze Johnson先生賠償Bay Water公司因違反Bay Water公司管理人義務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特別是Choi Koon Shum先生還有未組織成員委員會會議、簽署通過無效決議、未根據Bay Water公司章程規定向公司成員分配利潤等行為。
這些違反Bay Water公司管理人義務的行為導致Bay Water公司遭受損失,包括與訴訟相關的費用和其他損失,暫計價值為17億越南盾。
強制Choi Koon Shum先生和Choi Chun Sze Johnson先生必須按照《企業法》規定的最低定期舉行成員委員會會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原告的要求,法院通知將於2025年12月24日14時舉行第一次公開證據提交、查閱和調解會議,如有第二次,將於2026年1月8日8時30分舉行;第一次一審庭審將於2026年2月5日8時30分舉行,第二次將於2026年3月5日8時30分舉行,如有第三次,將於2026年4月3日8時30分在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總部舉行。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述當事人必須按時到場參與訴訟。如無正當理由缺席,法院將缺席處理…”,法院通知稱。
關於Sunwah Pearl大樓業主之間的糾紛,《青年在線》曾報道各級法院已審理Sato公司要求法院撤銷Bay Water公司章程修改決議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