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兒童居住和常住登記的新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國會已通過關於治安的10項法律修正案,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被修改的法律包括居住法。

根據新法律,居住登記機關是直接管理公民居住登記的機構,包括鄉、坊、特區的公安(統稱為鄉級公安)。

法律補充了被禁止行為的規定,其中包括為明知不居住在該住所的人辦理常住登記、臨時登記,除非是為6歲以下兒童向父親、母親或監護人辦理常住登記或臨時登記。

新法律規定,6歲以下兒童在回到父親、母親或監護人身邊時,可以在不屬於自己所有權的合法住所進行常住登記,無需戶主和該合法住所所有者的同意。

在報告接受、解釋和修訂草案時,政府表示,從科學角度來看,生命的前6年被認為是兒童身體、精神和智力發展的“黃金階段”。

兒童需要享受優先政策,以確保基本醫療保健和教育,其中居住權和與父母、監護人共同生活的權利不可或缺。

修正案選擇6歲作為基準,規定兒童自然可以登記常住回到父母、監護人身邊,這符合兒童發展特點和國家社會保障目標。

這一規定還確保兒童從生命早期就得到全面照顧,有助於簡化行政程序,方便民眾為6歲以下兒童辦理行政手續。

根據新法律,民眾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在不屬於自己所有權的合法住所登記常住,但需得到戶主和該合法住所所有者的同意:

包括妻子回到丈夫身邊;丈夫回到妻子身邊;6歲及以上人員回到父母、監護人身邊;父母回到子女身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和行為控制困難人員回到監護人身邊。

老年人回到兄弟姐妹、侄子侄女身邊;特別重度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無勞動能力人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和行為控制困難人員回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伯叔舅姑姨、侄子侄女身邊;

未成年人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失去父母后回到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伯叔舅姑姨身邊。

此外,有意見建議補充關於責任、核實時間、更新和反饋錯誤信息的規定,以便民眾在戶籍和居住管理機構數據不同步時主動修改數據。

關於這一點,政府表示,目前調整公民在國家人口數據庫中的信息,包括戶籍信息,已交由政府在身份證法中詳細規定執行。

因此,根據政府第70/2024號法令,詳細規定了身份證法的一些條款和執行措施,已規定了公民信息的更新。

具體而言,按照公安部身份證管理機關負責與相關機關協調檢查、驗證並確保在國家人口數據庫與其他數據庫之間自動、準確同步數據,或根據公民符合實際情況的要求。

因此,當發現自己的數據不準確時,公民有權主動要求調整,信息在國家人口數據庫中調整後將自動更新到居住數據庫。

政府調整了關於居住登記機關責任的規定。據此,該機關有責任將公民的居住信息更新到國家人口數據庫和居住數據庫中。

接收民眾關於信息錯誤的反饋,與相關機關協調核實,及時更新和調整公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