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82號法令包含了許多關於家庭暴力預防和行政違法行為處罰的新內容,特別是與夫妻關係相關的條款。
根據法令第44條,強迫家庭成員過度勞動、強迫家庭成員超出其能力進行財務貢獻或控制家庭成員財產和收入以製造物質、精神或其他方面的依賴行為,可被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同樣,侵佔家庭共同財產或其他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破壞家庭共同財產或其他家庭成員個人財產但未達到刑事責任追究程度的行為,也將面臨上述罰款。
除了罰款外,丈夫/妻子有侵佔夫妻共同財產、妻子/丈夫個人財產、強迫超出能力進行財務貢獻或控制妻子/丈夫財產和收入等行為,還需歸還非法佔有的財產或被強制繳納因非法佔有、消耗、轉移、銷燬財產而獲得的等值金額。
新規定保持了舊法令的罰款標準,但在經濟暴力行為類別中增加了兩種導致夫妻不公平的違規行為,因此將受到制裁。
這些行為包括妻子/丈夫強迫丈夫/妻子超出能力進行財務貢獻,或妻子/丈夫控制丈夫/妻子的財產和收入,製造多方面的依賴。
值得注意的是,第282號法令專門規定了性暴力行為。根據法令第41條,強迫妻子/丈夫違背意願進行性行為但未達到刑事責任追究程度,或強迫家庭成員表演淫穢行為,可被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如果強迫家庭成員聽淫穢聲音、看淫穢圖像、讀淫穢內容,將被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除了罰款外,丈夫/妻子還需根據性暴力受害者的要求,在私人住宅、工作場所、其他地點或大眾媒體上公開道歉。
與舊法令相比,新法令正確命名了違規行為,並更具體地規定了性暴力行為。
此外,縱容、包庇家庭暴力行為者被歸類為違反家庭暴力行為預防和報告規定的行為,並將面臨比之前加倍的最高罰款。
具體來說,除了上述縱容、包庇行為外,知道家庭暴力行為、有條件阻止而未阻止;知道家庭暴力行為而未向有關機構、組織或有權人員報告,可被處以100萬至400萬越南盾的罰款。
第282號法令的這些重大變化預計將對個人的正確行為產生積極影響,使大多數人能夠主動應對、大膽報告和舉報違規行為,從而有助於減少家庭暴力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