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內放養貓狗的罰款增加,為何這種情況仍未減少?

胡志明市的一位讀者表示,他所在的地方有許多家畜放養,既沒有戴嘴套也沒有人牽引。社區裡還有很多孩子。

最近發生了多起狗咬傷兒童的事件,但養狗者仍未改變飼養方式。

在不恰當的地方放養家畜、家禽,除了罰款還需賠償

寵物被飼養、管理、放養給社區帶來了很多麻煩。儘管法律對違規行為和處理措施有全面規定,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處理,但仍有許多居民不瞭解或不遵守正確的寵物飼養和管理規定,導致不幸事件發生。

此外,在公寓內飼養貓狗也遭到許多人的反對,因為這些寵物與成人、兒童共用電梯,或者沒有按規定戴嘴套、放入籠中出行。

一些家庭飼養的大型寵物還讓其他居民每次靠近時感到恐慌。

實際上,職能部門已對在居民區、花園或公共場所放養寵物的人進行了多次處罰。甚至,一些放養寵物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已受到刑事處理。

2025年第282號法令(自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已將涉及寵物的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提高至之前的兩倍。

具體來說,在城市或公共場所放養寵物,讓寵物侵佔車道、人行道、花園、遊樂場、城市、居民區公共活動區域,或在公寓內飼養、放養家畜、家禽的行為,將被警告或處以50萬至100萬越南盾的罰款。

根據之前的規定,此類行為的罰款金額為30萬至50萬越南盾。

如果飼養者讓寵物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將被處以200萬至300萬越南盾的罰款,這一金額是之前處罰規定(2021年第144號法令罰款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的兩倍。

第282號法令還明確規定了對有相同違規行為的組織的處罰,罰款金額是個人罰款的兩倍。

規定還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恢復因寵物侵佔車道、人行道、花園、遊樂場、城市、居民區公共活動區域而造成的原狀。

如果寵物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飼養者必須支付全部醫療費用。飼養者還需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603條(因牲畜造成的損害賠償)的規定,對寵物造成的物質或健康損害承擔責任。

貓狗是家畜嗎?

飼養者需注意,除了上述行政處罰規定外,如果寵物對他人健康或生命造成損害,寵物主人可能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2015年《刑法》第138條規定了過失致人傷害或損害他人健康的罪行,或第128條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一些公寓有規定禁止在公寓內飼養家畜、家禽。

針對這一規定,一些意見認為貓狗不是家畜或家禽,因此不屬於禁止範圍。其他意見則堅稱貓狗就是家畜,因此根據公寓規定不得在公寓內飼養。

由於這一問題,許多公寓內希望飼養貓狗的人與不喜歡飼養貓狗的人之間長期存在矛盾。

後來,許多大樓、公寓明確規定:禁止在公寓內飼養貓狗、家畜家禽。

根據2018年《畜牧法》的規定,“牲畜”包括家畜(被人類馴化和飼養的四足哺乳動物)、家禽(被人類馴化和飼養的有羽毛的兩足動物,屬於有翼動物)以及家畜、家禽以外的其他動物(不包括瀕危物種名錄、森林動物名錄)。

因此,在公寓內飼養貓狗並有上述行為的居民也將受到行政處罰或根據事件性質和程度承擔刑事責任。

同樣,如果公寓規定禁止在公寓內飼養家畜、家禽,那麼這一禁令已包括禁止貓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