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剛剛頒佈了第336號法令,規定了道路活動中的行政違法行為,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對於電子支付中的欺詐行為,如破壞數據、開設或維護匿名交通賬戶、冒名頂替,個人將被處以300萬至500萬越南盾罰款,組織將被處以6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罰款。

職能部門還對個人違規行為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罰款,如向收費站客戶發放不符合對象或正確價值的道路使用費收據;侵入或試圖侵入道路電子支付系統;破壞、盜竊數據;非法更改軟件程序、電子數據等。

在收費站,企業未公開或公示價格;未及時售票、檢票,對購票者進行騷擾;未充分銷售或限制、限定售票時間;接收道路交通工具使用者的現金而不交付車票…將被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罰款。

出租車“宰客”將被罰款200萬越南盾

法令規定,對於駕駛出租車未安裝計價器(針對註冊使用計價器的車輛類型);有計價器但不符合規定;有計價器但未按乘客要求使用計價器計費或干預調整計價器顯示費用的駕駛員,將被處以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罰款。

交通費用支付欺詐將被處以最高500萬越南盾罰款

駕駛出租車使用計費軟件但車上沒有直接與乘客連接的設備;駕駛固定路線客運車輛收取高於申報和公示票價的車費也將被罰款。

除了被罰款外,駕駛員還必須彌補因行政違法行為獲得的不當利益。

拒絕搭載已購票乘客將被罰款600萬越南盾

法令規定,對於個人,如果拒絕在車輛出發前搭載已購票乘客;未粘貼或收回授予參與客運業務的汽車的標誌;未安排人員跟蹤、監督駕駛員和車輛活動,將被處以200萬至300萬越南盾罰款;對於組織,將被處以400萬至600萬越南盾罰款。

使用8座及以上汽車經營出租車的駕駛員將被處以最高500萬越南盾罰款

法令規定,公交車員工、乘務員如果未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和孕婦安排優先座位,未引導乘客按規定就座;未穿制服,未佩戴車上服務員工姓名牌,將被處以10萬至20萬越南盾罰款。

公交車服務員工在收取車費但未向乘客交付車票(紙質或電子車票)或收取高於規定費用時,也將被處以10萬至20萬越南盾罰款。對於固定路線客運車輛的服務員工,相同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提高至30萬至40萬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