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塊1500平方米的土地是2020年底擴建連接第6和第7居民小組(廣治省巴屯坊)的道路後剩餘的部分。居民小組以每年50萬越南盾的價格將土地租給了範雄山先生(原廣豐坊黨委秘書,舊巴屯市,廣平省)的家庭,租金用於籌集文化和體育基金。
2025年12月,巴屯坊人民委員會確認居民小組出租土地的行為是越權的,並表示該機構將收回山先生家庭正在租賃的土地部分。
讀者疑問:土地租賃和租金的規定如何?為什麼會出現如此低的土地租賃價格?
碩士吳嘉煌(胡志明市法律大學)向《青年在線》投稿分享了圍繞這一問題的觀點。
居民小組有權出租公共土地嗎?
根據現行法律,土地屬於全民所有,由國家作為所有者代表並統一管理。國家僅通過分配或租賃土地來授予土地使用權。租賃國家土地的個人必須獲得有權限國家機關的租賃決定,按規定簽訂租賃合同,並向國家繳納租金和各種費用。
根據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向個人租賃土地。
在廣治省巴屯坊的事件中,居民小組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不是土地管理主體,沒有出租土地的權限,即使是為了“籌集文化-體育基金”的目的。
居民小組同意向個人出租土地,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都是越權行為,違反了土地法和公共財產管理使用法律。
這也正是巴屯坊人民委員會確認出租土地行為越權並必須收回的原因。
根據2024年《土地法》,鄉級人民委員會出租屬於鄉、坊公共福利基金的土地,承租人短期使用且不獲得紅皮書。
地方的公共福利基金土地用於建設文化、體育、醫療、教育、市場、墓地、情義房屋或慈善房屋,或用於國家收回土地建設公共工程時的補償。
當公共福利基金土地尚未使用時,鄉級人民委員會允許通過拍賣形式向當地家庭、個人出租用於農業生產、水產養殖。
這種租賃只是臨時性的,因此承租人不是土地使用人,不獲得紅皮書。
存在“關係”情況時,是否能夠以更低價格租賃?
原則上,獲得國家租賃土地的個人必須繳納租金。免除或減少租金根據土地使用目的、投資區域、土地使用主體等因素確定。
國家根據租賃土地的面積、租賃期限、租賃單價、租金支付形式等確定租金。
國家出租土地不得歧視,不得基於關係設定任何優先權,即使是幹部家屬或前官員。
土地租金、租賃形式以及租金免除或減少政策必須根據法律的一般依據確定,並平等適用於所有對象,確保公開透明的原則。
因此,如果實際上出現因個人關係而以異常低價租賃土地的情況,那不是國家政策,而是違反法律的表現,甚至可能涉及濫用職權或團體利益的行為。
對於土地出租對象不當或權限不當的情況,國家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81條第3款收回土地。
這種收回是強制措施,旨在糾正違法行為後果並恢復土地管理秩序,不取決於土地使用人是否有過錯或已長期使用土地。
在因違反土地法而收回的情況下,土地使用人不得獲得土地、附著於土地的財產和投資成本(如有)的補償。
除了收回土地外,與違規出租土地行為相關的個人和組織必須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239條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