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監察剛剛發佈關於慶和省境內困難、障礙項目的監察結論通知。
頒發投資證書不符合規定
在興盛集團(金灣新城區)的新城區項目中,政府監察結論指出,選擇投資者實施使用土地的項目未通過招標,違反了2003年《土地法》和第03號通知的規定。
對於聯排住宅、別墅、公寓等長期出售的土地,頒發投資證書不符合2003年《土地法》和2013年《土地法》的規定。
監察還結論,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同意將N3居民區和安置區技術基礎設施系統項目的投資成本(金額13,625,430,698越南盾)以及金蘭半島北旅遊區N2支線綠化種植費用(金額1,244,479,000越南盾)抵扣上述項目的土地使用費,不符合2014年《建築法》規定的投資建設成本管理原則。
監察結論還明確指出,在興盛集團新城區項目1/500詳細建設規劃中,批准調整、補充城市設計,其中批准了一些超出允許建築密度的項目:結合服務的住宅85%(允許密度約60%),美式別墅地塊70%(允許密度約65%)。
“投資者在未獲得建設廳許可的情況下,簽訂了項目合作出資合同;項目進度長期拖延,無法向合作出資方移交土地,潛藏著群體性投訴風險”,根據政府監察的結論。
基於上述違規行為,政府總監察建議省人民委員會、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指導審查土地交付、土地租賃、土地類型調整、土地使用期限等手續,確保符合土地法律法規。
收回投資者被省人民委員會允許抵扣但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土地使用費。
要求投資者緊急調整1/500詳細建設規劃,提交省人民委員會批准,以適應金蘭新城的總體規劃。
“要求投資者承諾進度,確保財務能力完成項目。如果繼續拖延進度,則按照投資法律規定採取措施處理”——政府總監察建議。
省允許企業租賃土地但未進行招標

對於Panaroma芽莊項目,政府監察結論指出,慶和省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機構、芽莊市人民委員會當時未制定位於芽莊市祿壽坊阮氏明開街2號的房屋、土地重新安排和處理方案,送交財政廳審核以報告省人民委員會,然後交由芽莊灣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土地,不符合規定。
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允許芽莊灣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土地實施項目,但未通過土地使用權招標,違反了2013年《土地法》的規定。
政府監察還明確指出,在允許芽莊灣投資建設股份公司租賃土地時,Panaroma芽莊項目不在芽莊市2016年土地使用計劃中,不符合2013年《土地法》的規定。
省人民委員會批准具體地價以計算土地租金,但評估資產和比較資產在使用目的、位置、面積方面不相似,不符合第44號決議和第36號通知的規定。
基於這些違規行為,政府總監察建議省人民委員會、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檢查、審查項目的具體地價審核、批准以計算土地使用費,確保正確、足額收取。
指導省專業機構重新確定地價,以確定投資者在調整1/500詳細建設規劃時的財務義務。
政府總監察建議慶和省指導檢查、審查投資者已與客戶簽訂買賣合同的13套旅遊公寓,這些公寓用於商業和服務目的,以便採取措施處理,確保符合項目目標和相關方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