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我在國外學習結束後回到越南,還沒有Zalo賬戶。
起初,我總是拒絕朋友和同事關於下載應用並創建Zalo賬戶的建議。當大家索要聯繫方式時,我提議使用其他應用,如Viber、Line或Facebook Messenger等來聯繫。
那時,Zalo在越南已經很流行,但我對它印象不深,也不太信任Zalo。
Zalo因用戶而強大
一段時間後,我不得不選擇Zalo,因為幾乎別無選擇。當週圍的人每天都在一個你不存在的平臺上連接和聊天時,只有你是孤獨的!我明白這一點。
當Facebook因利用用戶信息而陷入爭議時,儘管在越南沒有受到任何處罰,但越南用戶也減少了熱情。換句話說,Zalo一天比一天強大。
平臺商業模式的重要原則是建立一個強大的用戶網絡。
像其他應用一樣,Zalo通過免費賬戶政策增加了用戶數量。間接網絡效應在成熟時期被激活,連接了那些如果沒有Zalo就無法實現聯繫的用戶,甚至成為落伍者、被拋棄的人。
而當更強大時,Zalo最大化收入和利潤,達到儘可能高的水平。Zalo實施了收費政策。
面對一些反應,Zalo對…有需求的用戶收費,並且幾乎保持甚至繼續增加賬戶數量,這得益於轉換成本的控制。Zalo成功了!目前約8000萬個賬戶的數字表明瞭這一點。
年底的“轉身”
任何企業都不容易放棄發展和壯大的目標,即使已經非常強大。首先是為了超越自己,其次是為了減少被競爭對手超越的風險。不僅不反對,任何經濟體都希望擁有更多這樣的企業和企業家。
但社會和立法者不會接受企業利用自己是強者來影響消費者和市場。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行為有時超出了企業的期望,而需要接近合理性和利益和諧的程度。《競爭法》(或稱反壟斷法)的存在就是為了確保這種平衡。
似乎,要求用戶接受條件並“威脅”如果用戶拒絕新要求就刪除賬戶的通知正在朝這個方向發展。
有相當多的信息可以作為回答Zalo是否是市場主導企業的問題的基礎。一旦被確定為具有市場力量,Zalo可能被指控違反2018年《競爭法》第27條規定的兩項內容。
一是在簽訂合同時強加條件。二是強制接受與合同對象不直接相關的義務。
當然,為了有足夠依據對該違規行為提出判斷和結論,需要確定和分析Zalo提出的要求的內容。
首先,儘管沒有受到濫用壟斷地位行為的審查,但“如果用戶不接受整個要求和條件包就刪除賬戶”的聲明已經顯示了Zalo對客戶的“強加”或“逼迫”。
此事件還顯示了其他法律問題,特別是用戶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權。換句話說,隱私政策和數據商業化能力仍需要一個有效和全面的執行機制,以平衡數字空間中各方的利益。
Zalo擁有強大的商業和法律人力資源,想必已經仔細研究過,並且他們可能有自己的理由來快速實施這項政策。
也可能,這是Zalo對越南監管機構反應的測試。國家競爭委員會要求VNG前來工作並提供信息的通知已經回應了這次測試的激活程度。
一切都需要等待監管機構在獲得充分信息後的最終判斷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