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的第330/2026/NĐ-CP號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對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規定。法令涵蓋數據同意、敏感數據處理、社交媒體信息發佈、人工智能使用及兒童數據保護等方面,並規定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暫停運營、沒收財物及驅逐出境等處罰形式。

在個人數據同意方面,法令第43條第1款規定,未經數據主體同意處理數據、設置默認同意、設計誤導性指引、未透明說明處理目的和數據類別及數據主體權利、未記錄或保存同意日誌,或未通知處理敏感個人數據等行為,罰款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若數據主體要求停止或限制處理後仍故意繼續處理,或數據主體保持沉默、未回應卻被視為同意,罰款提高至5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

法令還規定,使用人工智能偽造他人圖像、聲音、身份以進行欺詐、製造或傳播虛假信息、侵犯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或違規收集、分析、使用個人數據的行為,將視性質和程度予以處罰。企業不得以人工智能系統自動處理為由免除責任,決定收集數據、將數據輸入系統並利用處理結果的主體仍須確保遵守個人數據法律。

對於社交媒體,法令明確參與主體的責任,包括提供、管理和運營服務以及使用網絡空間。法令強調社交媒體是表達意見的空間,但絕非不受法律約束的區域,發佈和分享信息者須對內容負責,偽造、欺詐、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法律禁止的行為都將被嚴肅處理。此外,提供平臺、應用、教育、娛樂、電子商務服務的企業在收集和處理兒童數據時,須特別注意處理依據、目的、有效同意、收集範圍和保護措施。

在垃圾信息、垃圾電話和未經用戶同意的廣告方面,法令貫穿不得在無合法依據時擅自使用個人數據的原則。未經收件人同意發送廣告電子郵件、廣告短信,或在網絡廣告活動中實施其他違規行為,將按第37條予以處罰;若用於廣告的數據來源系違規收集,還須依據第48條關於違反個人數據收集規定的條款處理。企業不能購買電話號碼名單即默認獲得撥打電話、發送廣告短信的依據,而須管控數據來源、處理依據、使用目的,並提供用戶拒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