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Zalo通知用戶在使用應用程序時接受分享個人數據的條款後,網絡安全與高科技犯罪預防局副局長阮洪軍上校向媒體表示,要判斷Zalo是否正確或錯誤,需要經過非常具體的審查過程。
在Zalo事件中,阮洪軍上校評估,原則上,向用戶公佈數據收集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Zalo在使用服務過程中徵求了用戶的意見;數據使用範圍需要通過客觀、謹慎的評估步驟。
“對於越南執法機構,我們將開展所有活動,確保充分、公平地執行《個人數據法》,對國內外企業一視同仁”,A05局副局長強調。
此前,電子商務平臺用戶反映,有不良分子利用信息進行電話詐騙,網絡安全與高科技犯罪預防局參謀處副處長阮庭杜氏上校表示,根據《個人數據保護法》,所有參與控制、處理個人數據的機構、組織必須設立個人數據管理部門。
他引用了歐洲的違規處理案例,曾對沒有個人數據管理部門的實體處以高達30,000美元的罰款。
“在越南,各單位需要有專人負責處理個人數據,確保遵守法律。隨著法律的出臺,從設計信息系統開始就必須關注這一點”,阮庭杜氏上校強調。
在《個人數據保護法》中,除了越南個人機構組織外,還包括在越南的外國個人機構組織,並調整第三類對象,即與數據管理直接相關的機構組織。
阮庭杜氏表示,A05局持續與國內外企業合作,打擊網絡空間違規行為。“對於在越南沒有商業法人的單位,我們有渠道聯繫其法律代表。這些單位非常願意合作,特別是在處理違規行為方面”,他說。
此外,還有通過企業所在國家的貿易代表機構的信息渠道。旨在保護用戶和企業的個人數據,包括國內外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