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頒佈了第370/2025/ND-CP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第150/2025/ND-CP號法令關於組織省級、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以及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機構的規定。該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關於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科室的數量框架,目前第150號法令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科室的數量框架包括3個專業科室和公共服務行政中心。
然而,在兩級地方政府運作過程中,有許多建議和提議需要增加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科室的數量,以便及時處理手續並滿足民眾的基本需求。
因此,第370號法令允許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地方特點決定鄉級專業科室的數量和名稱,但必須確保平均每個鄉不超過4.5個組織,包括公共服務行政中心。
特別是河內市和胡志明市,確保平均每個行政鄉級單位不超過4.7個組織(包括:專業科室和公共服務行政中心)。這樣,每個鄉、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不同數量的專業科室,但在計算河內或胡志明市所有鄉、坊的平均值時,不超過4.7個組織,包括公共服務行政中心。
專業科室的設立由鄉級地方政府決定。如果行政鄉級單位不設立專業科室,則安排專業公務員為鄉級人民委員會提供諮詢,幫助管理國家規定的行業和領域。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公共服務行政中心按照政府規定執行。
同樣根據第370號法令,鄉級人民委員會提交同級人民議會決定設立、重組或解散專業科室以及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的其他行政組織,依照法律規定。
鄉級人民委員會根據設立的專業科室數量和規定的平均副科長人數,決定各專業科室的具體副科長數量。
法令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科室的負責人(科長)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任命。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科室負責人的副手(副科長)協助科長指導部分工作,並對分配的任務向科長負責。科長缺席時,副科長受科長授權管理科室活動。
根據新規定,科室擁有獨立的印章和賬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分配的任務;履行諮詢職能,幫助鄉級人民委員會管理國家規定的當地行業和領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