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關於旅遊的法律未規定具體措施以應對違規行為(遊客在國外非法滯留或在越南非法滯留)。此規定旨在確保在發生違規行為時保護企業和國家利益,同時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根據新規定,鄉、坊、特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對發生違規行為的企業處以警告、最高2500萬越南盾罰款;暫停使用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時停業。
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處以警告、最高5000萬越南盾罰款;暫停使用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時停業…
同時,新法令還補充了專業領域國家管理任務執行機構負責人的處罰權限;海港局、水路港務局。
具體而言,越南公路局所屬公路管理區主任;北部海事與水道分局局長;南部海事與水道分局局長有權處以最高2500萬越南盾罰款;暫停使用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時停業…
文化、體育與旅遊廳廳長,旅遊廳廳長,工商廳廳長,建設廳廳長;越南國家旅遊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公路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海事與水道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有權處以最高4000萬越南盾罰款;暫停使用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時停業…
海港局代表處長,水路港務局代表處長有權處以最高1250萬越南盾罰款;暫停使用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時停業;沒收價值不超過2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法物品…
海港局局長,水路港務局局長有權:處以最高2500萬越南盾罰款;暫停使用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時停業;沒收行政違法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