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關於旅遊的法律並未規定具體措施以應對違規行為(遊客在國外非法滯留或在越南非法滯留)。此規定旨在確保企業和國家在發生違規行為時的權益,同時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根據新規定,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警告,罰款至2500萬越南盾;對發生違規行為的企業,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警告,罰款至50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同時,新法令還補充了專業領域國家管理機關負責人、海港局、內河港局的處罰權限。
具體而言,越南公路局下屬公路管理區主任;北方航海與內河分局局長;南方航海與內河分局局長有權罰款至25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文化、體育與旅遊廳廳長,旅遊廳廳長,工商廳廳長,建設廳廳長;越南國家旅遊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公路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航海與內河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有權罰款至40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海港局代表處主任,內河港局代表處主任有權罰款至125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沒收價值不超過2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法物品…
海港局局長,內河港局局長有權:罰款至25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沒收行政違法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