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下午,國家主席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國家主席關於第十五屆國會剛剛通過的法律的命令,其中包括《建築法》。該法自7月1日起生效實施,除部分規定提前生效(自1月1日起)。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頒發建築許可證,建設部副部長黎英俊表示,法律規定從準備階段到開工時,國家建設管理機構對每個項目、工程只進行一次檢查。

據此,已由專業建設機構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工程可免於建築許可證。

對於其餘工程,法律規定簡化手續,朝著全流程在線辦理的方向;簡化檔案和條件;最大限度地減少頒發許可證的時間(預計最多7天)。

關於工程建設,法律減少了必須進行驗收檢查手續的對象;具體化了開工建設的條件。

法律同時廢除了對企業能力和能力證書的條件要求;減少了一些不要求個人執業證書的領域。

《建築法》規定了頒發建築許可證的一般規定,其中在工程開工前,投資者必須持有建築許可證,除了一些情況,如國家秘密工程;緊急、緊迫的建築工程;屬於特殊公共投資項目的工程等。

規模低於7層、總建築面積低於500平方米的獨立住宅也屬於免於建築許可證的對象。

然而,該工程不得位於以下任一區域: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功能區、城市發展區;省、市所屬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經濟區、旅遊區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功能區、農村居民區、城市發展區;鄉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建設區;已有建築管理法規的區域等。

關於免於建築許可證的政策以及應用該政策時的後檢工作,建設部代表強調,法律的原則是任何建築工程從準備到施工都必須接受國家管理機構的一次檢查。

如果工程已由專業建設機構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則無需頒發建築許可證。

該部代表明確指出,其餘情況將必須頒發建築許可證,但為此的行政程序和手續將最大限度地簡化。

關於工程開工後的管理,建設部代表確認所有工程(除獨立住宅外)都必須向地方有權限機構通報開工時間。地方有權限機構負責管理建設秩序。

從開工到工程投入使用結束,法律明確了地方國家管理機構管理建設秩序的責任。

該機構將是接收開工通知的地方,必須主動從開工到結束進行檢查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