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對數據違規行為實施多級罰款,最高罰款達2億越南盾

據此,公安部正在就數據領域行政處罰違規行為的法令草案徵求意見。

非法收集、建立數據:罰款高達4000萬越南盾

據起草機構介紹,數據買賣(主要是個人數據)現象普遍、公開,涉及原始數據和已處理的個人數據,許多行為因缺乏法律規定而未被處理。

許多敏感、重要的數據,如生物識別、健康狀況、財務狀況、家庭信息、機構組織信息等被公開上傳,成為數據收集軟件的來源…

近期,公安部發現了數百名涉及出售個人數據的個人和組織。

被非法收集、買賣的個人數據數量高達數千GB,其中包含許多內部、敏感的個人數據。

制定該法令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對數據活動中違規行為的嚴厲、透明、及時處理機制…

在該法令草案第9條中,公安部提議對以下行為之一處以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的罰款:未經數據主體、數據所有者同意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而收集、建立數據;收集、建立數據時歪曲原始數據的來源、時間、內容。

同時,收集、建立偽造、不真實或無明確目的的數據,未按規定通知或向主管機構註冊;使用欺騙、欺詐、隱瞞信息的手段收集、建立數據;不遵守主管機構頒佈的數據收集、建立流程。

如果存在以下情節之一,則處以4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的罰款:收集、建立數據超出已通知的範圍、目的,或影響多個機構、組織、個人;數據屬於核心數據、國家重要數據、敏感數據類別;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如洩露敏感信息,影響機構、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或國家安全。

拒絕提供數據:罰款高達1億越南盾

同時,該草案第17條規定,在按規定必須提供的情況下,不向有權限的國家機構提供數據、未按時提供數據的行為,提議處以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以下行為之一處以4000萬至8000萬越南盾的罰款:提供的數據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類型、詳細程度、數量、頻率或方式;提供的數據有誤、不準確或已被修改、刪除、裁剪。

無故擅自拖延、延長提供數據的時間;未向國家機構通報數據已不存在、損壞或變更的情況,除非該變更是出於國家機構的要求。

對於在有權限的國家機構依法要求提供數據的情況下拒絕提供數據的行為,提議處以8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罰款。

此罰款標準也適用於以下行為:隱瞞、銷燬、刪除、篡改數據以避免依法提供數據;利用提供數據或不提供數據來阻礙國家機構活動或謀取私利。

此外,此罰款標準也適用於以下行為:擅自分享或洩露國家機構要求提供數據的信息,如果該要求屬於工作秘密或國家秘密;明知數據是偽造、來源錯誤、性質錯誤仍提供。

分享、提供涉及國家秘密因素的數據:罰款高達1.6億越南盾

在該法令草案第14條中,公安部提議,如果未經主管機構批准或未按數據連接批准流程與機構、組織、個人連接、分享、提供數據,則處以3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在數據連接、分享、提供或利用過程中,未對數據應用信息安全、網絡安全保障措施。

分享、提供數據超出合同、協議文件或許可範圍、目的;在未獲得數據主體或數據所有者依法同意的情況下分享、提供數據…

對以下行為適用6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罰款:未在政治體系內對屬於強制共享範圍的數據庫執行強制數據連接、共享;故意拖延、迴避或阻礙與國家數據中心或主管機構的數據連接、共享。

提供、分享的數據格式錯誤、數據模型錯誤、共享數據字典標準錯誤,導致數據集成錯誤或阻礙…

特別地,如果實施以下行為,則處以1億至1.6億越南盾的罰款:未經許可或超出授權目的提供、分享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國家數據。

分享、提供涉及國家秘密、國防、安全、外交因素的數據,違反法律規定;在數據分享、提供過程中故意修改、歪曲或隱瞞數據…

對於違反跨境數據傳輸、處理規定的行為,公安部提議最高罰款為1億至2億越南盾,當跨境傳輸或處理核心數據、重要數據影響或有潛在影響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數據主體的合法權益時。

利用跨境數據傳輸或處理活動來掩蓋非法數據傳輸、逃避數據保護義務或實施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