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關於旅遊的法律未規定具體措施以應對違規行為(遊客在國外非法滯留或在越南非法滯留)。此規定旨在確保企業和國家利益在違規行為發生時得到保障,同時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根據新規定,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處以警告、罰款高達2500萬越南盾;對發生違規行為的企業,吊銷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停其活動一段時間。
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處以警告、罰款高達50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停其活動一段時間…
同時,新法令還補充了專業領域國家管理任務執行機構負責人的處罰權限;海港管理局、內河港管理局。
具體而言,越南公路局所屬公路管理區主任;北方海運和內河局局長;南方海運和內河局局長有權處以罰款高達25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停其活動一段時間…
文化、體育和旅遊廳廳長、旅遊廳廳長、工商廳廳長、建設廳廳長;越南國家旅遊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公路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海運和內河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有權處以罰款高達40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停其活動一段時間…
海港管理局代表、內河港管理局代表有權處以罰款高達125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停其活動一段時間;沒收價值不超過2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規物品…
海港管理局局長、內河港管理局局長有權:處以罰款高達25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或執業證書,或暫停其活動一段時間;沒收行政違規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