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一分院(巴地頭頓省地區)對使用槍支解決矛盾的青少年團夥進行初審並宣判。

具體而言,審判庭判處阮文正(23歲,住地德鄉)總共16年6個月監禁,罪名包括殺人、非法儲存和使用軍用武器。

被告人陳文河(24歲,住三龍坊)因殺人罪被判處8年監禁,阮嘉寶(20歲,住三龍坊)因不舉報犯罪和儲存軍用武器罪被判處2年6個月監禁。

另外3名被告人因非法儲存軍用武器罪各被判處2年監禁。

根據起訴書,2025年5月17日晚上11點30分,阮嘉寶與黃進達(17歲,住新海坊)因在社交媒體上發佈信息產生矛盾。因此,寶打電話約達見面談話。

在寶等待達時,陳文河騎摩托車載著正到達。聽說約會後,正認為寶與達有矛盾,於是請河載他去取一把槍(軍用),然後返回。

到達地點後,正看到達被N.T.Đ.騎摩托車載走,於是叫河追趕。在追趕過程中,正拔槍指向對方要求停車。

然而,N.T.Đ.沒有停車,而是加速逃跑,河載著正追趕經過多條道路。

追上並攔停車輛後,正跳下車用手擊打兩人頭部。接著,正用槍射擊一發子彈擊中達的腹部造成傷害。

作案後,正團伙去見寶和阮玉瓊如並將槍交給他們藏匿。寶和如請陳盛義保管,然後交給武英勇接收並轉送到義家。

當晚,寶返回達的出租屋載他去醫院急救。

在法庭上,寶供稱與達沒有爭執。寶的一位朋友因被髮布“爆料”帖子,所以寶作為中間人請求刪除帖子。見面後,各方離開。

與此同時,正供稱寶給他看了關於約會的短信,但因喝了很多酒不記得具體內容。因此正推斷寶和達有矛盾,才去取槍幫朋友解決。

審判庭認定正的行為是導致其他被告人被起訴相關罪名的主要原因。受害者沒有死亡是被告人正主觀意願之外的結果。

案件發生時,正剛服完擾亂公共秩序罪判決17天。

其他被告人積極協助、隱瞞正的殺人行為,因此被判處上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