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專家表示,在提高家庭扣除標準的同時,需要儘快解除不合理規定,讓勞動者在多年承擔稅收重負後能夠充分享受喜悅。
月平均收入超過100萬越南盾就不能成為受撫養人!?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版)已獲國會通過。據此,從1月1日起,家庭扣除標準提高至納稅人每月1550萬越南盾,每位受撫養人每月620萬越南盾。
然而,要成為受撫養人必須滿足一些條件,其中之一是月平均收入不得超過100萬越南盾。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定自2009年起實施,至今17年仍未改變。
阮文雄先生(河內市紙橋郡)講述,他母親今年77歲,患有高血壓和骨質疏鬆症,每天必須服藥並有特殊的營養護理。每月藥品和看病費用已達數百萬越南盾,還不包括飲食和牛奶費用。
“然而,我無法為母親計算家庭扣除,因為她有每月近120萬越南盾的撫卹金”,雄先生抱怨道,並認為受撫養人月收入上限為100萬越南盾的規定已經實施了17年,不知道還要保持到什麼時候,這令人難以理解。
與此同時,納稅人的家庭扣除標準已多次提高,從400萬越南盾提高到900萬越南盾,再到1100萬越南盾,目前是1550萬越南盾。而受撫養人的扣除標準,每月也從160萬越南盾提高到360萬越南盾、440萬越南盾,從今年起是每人620萬越南盾。
類似地,陳碧蓮女士(富壽省越池市)表示,她的孩子正在河內一所公立大學學習,兼職工作每月約200萬越南盾以維持生活。然而,一名學生在河內學習和生活的最低費用不低於每月1000萬越南盾,包括學費440萬越南盾、住宿費200萬越南盾、飲食和交通約500萬越南盾…
“受撫養人月收入上限僅為100萬越南盾的規定,使納稅人非常吃虧。儘管直接撫養孩子學習和生活,但納稅人在計算稅款前仍無法獲得扣除”,蓮女士憤慨地說。
黃英女士(胡志明市)表示,多年來,由於月平均收入超過100萬越南盾,她的母親無法被算作受撫養人,儘管實際上沒有人能靠這個收入水平生活。

確定受撫養人的收入門檻應為每月620萬越南盾
基於上述實際情況,許多納稅人建議必須儘快提高受撫養人的收入標準,以符合實際情況。
對此問題提出意見,阮玉秀先生——河內商業與技術大學講師——認為受撫養人月收入上限100萬越南盾的規定過於落後於實際情況,未能正確反映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和生活費用。實際上,這個標準甚至低於目前的貧困線,而17年來的消費價格指數已翻了一番。
因此,秀先生提議將受撫養人的收入標準提高到與家庭扣除標準相同,即每月620萬越南盾。
另一方面,為了在納稅人權益與集中資源投資發展的背景下平衡預算的要求之間取得協調,秀先生建議更靈活的方案。
據此,對於月收入低於620萬越南盾的受撫養人,直接撫養的納稅人將扣除收入與受撫養人扣除標準之間的差額。例如,受撫養人月收入為300萬越南盾,則納稅人可扣除的金額為320萬越南盾。
此外,秀先生還建議,如果指導規定及時頒佈,尤其是在家庭扣除標準自1月1日起適用的情況下,以及扣除教育-培訓、醫療等費用,納稅人將減少每月暫扣的金額,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次年需要辦理稅務結算的情況。
“新政策使納稅人更有信心,鼓勵消費,從而有助於刺激消費和促進生產-經營”,秀先生指出。
與《青年報》交流時,陳華律師——明登律師事務所主任——也提議確定受撫養人的收入門檻應為每月620萬越南盾,以公平對待各類納稅人。
“如果將此門檻提高到200-300萬越南盾/月也不合理,因此唯一的方法是將其提高到與家庭扣除標準相同”,華先生提議。
4月將有指導通知
回答《青年報》關於確定受撫養人的問題,劉德輝先生——財政部稅務、費、費政策管理與監督司副司長——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受撫養人是由納稅人負責撫養的人,分為兩組。
第一組是未成年子女;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殘疾、無勞動能力的子女。
第二組是無收入或收入不超過財政部部長規定標準的個人,包括正在大學、大專、中專或職業學校學習的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的配偶;已過勞動年齡或無勞動能力的父母;納稅人必須直接撫養的其他無依無靠者。
“目前,受撫養人的收入標準確實適用不超過每月100萬越南盾。根據政府總理的分工,財政部將在4月發佈指導此內容的通知”,輝先生表示。
據輝先生介紹,個人所得稅法自7月1日起生效,但與工資、薪金收入徵稅相關的內容自1月1日起生效。暫扣稅款仍按規定執行,待具體指導後,將結算並確定每位納稅人應繳稅款的確切金額。
“漏網之魚”
據陳華律師表示,不僅要解除確定受撫養人收入門檻的規定,對臨時收入強制扣除10%的收入門檻規定也需要提高以適應現狀。
根據現行規定,每次臨時收入達到200萬越南盾均必須扣除10%的稅款。年底勞動者必須彙總各項收入並與稅務機關結算,如果多繳則退還,反之則需補繳。
“當然,從管理角度來看,這種做法稅務機關有把握,先收後還,以後就不用…放雞追雞。但這種方法也導致個人所得稅退稅檔案數量連年增加,給稅務機關帶來退稅負擔。
如果減少退稅檔案數量,稅務機關的力量將集中於防止稅收流失,既節省時間又能帶來更高的稅收。如果不幸這些工人不結算以補繳短缺稅款,也只是‘漏網之魚’,微不足道”,華先生說。
同時,華先生也建議應將臨時收入強制扣除10%的收入門檻從每次200萬越南盾提高到500萬越南盾/次,以適應現狀。
“也不必過於擔心如果提高這個標準會漏稅,因為稅務機關的管理系統完全有能力掌握高收入人群。如果這些人故意逃稅,稅務機關完全有足夠的工具追繳和處罰。
不要因為害怕漏稅而佔用困難勞動者一整年的資金,這樣缺乏與人民共擔困難的精神。更不用說取回個人所得稅退稅也非常艱難,許多人因為不熟悉程序、沒有時間就放棄退稅,這對他們非常不利”,華先生說。
扣除醫療、教育費用:多少標準合理?

據財政部表示,個人所得稅法的新點之一是納稅人本人的家庭扣除標準提高至每月1550萬越南盾,受撫養人為每月620萬越南盾。
同時,法律授權政府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調整此家庭扣除標準,基於價格、收入的波動,不再像以往那樣規定消費價格指數必須波動超過20%才調整,以確保符合各時期的社會經濟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修改、完善納稅人可扣除的慈善、人道捐款範圍外,本次法律補充了納稅人、受撫養人的醫療、教育和培訓費用在計算稅款前按政府規定標準扣除。
要獲得扣除,費用必須有發票、憑證且不由其他來源支付。據劉德輝先生(稅務、費、費政策管理與監督司副司長),財政部正在研究制定指導法令草案,預計4月提交政府。
與《青年報》交流時,阮玉秀先生認為允許扣除醫療、教育和培訓費用是相較於以往規定的進步。
“那麼問題在於納稅人本人、受撫養人的醫療、教育和培訓費用每年扣除標準是多少?”,秀先生提出。
據他介紹,財政部將研究並制定法令草案提交政府審議規定這些費用的扣除標準。對於醫療費用,在政策實施初期,為簡單易行,需要按疾病類型劃分。
“特別是對於重大疾病治療費用,納稅人、受撫養人可扣除最高但不超過應稅收入。例如A先生2026年的應稅收入為1.5億越南盾,但癌症治療費用為2億越南盾。這樣,他可扣除1.5億越南盾,無需納稅。因為不幸患上重大疾病,患者通常在健康和財務上都已耗盡”,秀先生建議,並補充說對於普通疾病,應扣除具體金額上限,如每人每年3000萬或5000萬越南盾。
至於教育和培訓,據秀先生表示,應規定費用扣除上限,如學費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50%或固定門檻,以確保實施初期的可行性。
從長遠來看,當預算平衡且基礎設施條件允許時,可扣除全部學費和實際支出的教育、醫療費用,只要有符合規定的發票、憑證即可在計算稅款前扣除。
胡志明市稅務局表示,截至2025年12月25日累計,該局已辦理個人所得稅退稅,總金額為13110億越南盾,其中自動退稅檔案為86629份,退稅金額超過3790億越南盾,佔已退稅檔案總數的59.69%和已退個人所得稅總額的28.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