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都是自由職業者,沒有勞動合同,收入較低。我們想為低收入者購買社會住房,但鄉人民委員會以沒有信息和依據為由拒絕確認。這樣做對嗎?

何玲明女士(慶和省)

法律專家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回答:

鄉人民委員會拒絕確認低收入者購買社會住房的收入,這樣做對嗎?

根據2023年《住房法》第78條第1款b點的規定,該法第76條第5、6、7和8款規定的對象若要購買、租賃購買社會住房,必須滿足政府規定的收入條件。

據此,第100/2024/ND-CP號法令第30條第2款規定,對於《住房法》第76條第5款規定的對象,如果沒有勞動合同,若為單身,則每月實際收入不超過1500萬越南盾;若已依法結婚,則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每月實際總收入不超過3000萬越南盾。

自收到確認申請之日起7天內,鄉級人民委員會需確認第30條第2款規定的對象在向投資者提交有效檔案以登記購買、租賃購買社會住房之日起前一年的收入條件。

此外,建設部已頒佈2024年7月31日第05/2024/TT-BXD號通知,該通知經2025年11月10日第32/2025/TT-BXD號通知修訂和補充,規定購買、租賃購買社會住房的收入條件證明文件格式按照該通知附錄I中的04號表格(適用於《住房法》第76條第5、6、7和8款規定的對象)或05號表格(適用於《住房法》第76條第5款規定的對象但沒有勞動合同)。

因此,對於已結婚的登記購買、租賃購買社會住房的申請人,其配偶也必須按照該通知附錄I中的04號或05號表格申報收入條件證明文件。

因此,您需要對照上述規定以及夫妻的居住、職業等信息,並向鄉級人民委員會提交申請,以確認作為沒有勞動合同的低收入者的收入條件。

請注意,作為沒有勞動合同的低收入者個人在登記購買、租賃購買社會住房時,必須承諾所申報內容屬實,並對已申報內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