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驗過程中收取更多資金以用於共同開支

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胡志明市交警局工作組發現兩輛汽車的車廂和貨箱有改裝跡象,超出規定標準,因此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檢查結果顯示,車廂和貨箱的尺寸與檢驗證書上的尺寸相符,但與越南檢驗局數據庫中車輛技術參數的標準尺寸存在偏差,因此移交調查機構進行核實和澄清。

根據這一犯罪跡象,調查機構進行了調查,確定存在從越南檢驗局到全國各地的機動車輛檢驗中心和地方的有組織犯罪行為。調查機構已對254名被告就11項罪名提起公訴、起訴和審判。

在擔任越南檢驗局局長期間,陳基形和鄧越河先生作為負責人,全面領導並指導檢驗局的所有活動。

被任命為局長後,河先生要求檢驗局下屬單位的領導必須將他的利益置於最高位置。

對於V區檢驗中心,自2022年4月起,各中心主任瞭解到河先生要求V區各中心每月向他行賄,金額固定為每輛車8,000至15,000越南盾,基於各中心檢驗的車輛總數。

所有V區中心的領導和檢驗員都必須增加在檢驗過程中收取的資金,以便按照規定向河先生支付款項。

因此,V區中心的領導允許檢驗員從車主那裡收錢,以忽略車輛在檢驗和頒發檢驗證書過程中的缺陷、不足和損壞。

收取的資金將分配給中心的領導、檢驗員和員工,一部分用於外交接待基金,一部分用於向檢驗局領導共同開支。

50-04V中心已受賄64億越南盾

對於50-04V檢驗中心的被告組,阮春海先生(主任)和朱廷協先生(副主任)是中心的領導,他們指示中心檢驗員在檢驗活動中受賄,因此必須對50-04V中心已受賄的64億越南盾總額承擔刑事責任,其中每名被告獲利5.7億越南盾。

高級檢驗員組——生產線負責人必須對其工作和管理期間所在生產線的所有賄賂金額負責。

檢驗服務“中介”被告組有行賄行為,他們從車主和檢驗申請人那裡收錢,然後向檢驗員行賄,目的是加快檢驗速度,忽略檢驗過程中的車輛缺陷,或允許技工在檢驗生產線上立即修理。

運輸業務企業被告組有行賄行為,他們向檢驗員或“中介”經紀人行賄,以便加快檢驗速度,忽略檢驗過程中車輛的一些MID缺陷。

然而,被告們在工作中取得了許多成績,上交了全部獲利款項,並表現出悔改之意…

因此,檢察院建議審判委員會判處被告阮春海(前50-04V機動車輛檢驗中心主任)、朱廷協(前50-04V機動車輛檢驗中心副主任)8-9年監禁,罪名是受賄。

其他13名被告因受賄罪被建議判處5年至8年監禁。

被告阮友徵(自由職業者)因受賄和行賄罪被建議判處8-10年監禁。

48名行賄組被告因行賄罪被建議判處緩刑至8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