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賣保證金提高至50%

政府頒佈了第66.11/2026/NQ-CP號決議,旨在處理根據《土地法》規定分配住宅用地時土地拍賣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

值得注意的是,該決議規定,根據《土地法》向個人分配住宅用地時,土地拍賣的保證金最低為起拍價的10%,最高可達50%。

提高土地拍賣保證金是為了防止有人通過高價競標謀取利益,然後放棄保證金。

同時,對於在住宅用地分配中中標但違反付款義務導致拍賣結果確認決定被取消的個人,根據違規性質和程度,將被禁止參與拍賣,具體如下:

– 如果中標者未支付中標款項,將被禁止參與拍賣2年至5年。

– 如果中標者未足額支付中標款項,將被禁止參與拍賣6個月至3年。

有權批准住宅用地分配給個人拍賣結果的機構,也是有權決定上述禁止參與拍賣的機構。

在取消土地拍賣結果確認決定發佈後的10天內,有權決定禁止參與拍賣的機構應審查併發布禁止參與拍賣的決定。

禁止參與拍賣決定的內容,以及該決定在國家資產拍賣門戶網站上的發送和發佈事宜。

該決議自2026年1月6日起生效,至2027年2月28日止。

如果國會法律、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法令、決議在該決議通過後至2027年3月1日前被修訂、補充或新頒佈並生效,則本決議中的相應規定將終止效力。

在本決議規定生效期間,如果關於住宅用地分配中保證金和禁止參與土地拍賣的規定與相關法律文件不同,則按照本決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