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頒佈關於處理土地法規定下住宅用地分配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拍賣困難和障礙的第66.11/2026/NQ-CP號決議。
值得注意的是,該決議規定,根據土地法規定向個人分配住宅用地情況下的土地使用權拍賣,最低保證金為起拍價的10%,最高為50%。
提高土地使用權拍賣的保證金水平,是為了防止為牟利而高價競標然後放棄保證金的情況。
同時,對於住宅用地分配情況下中標土地使用權但違反付款義務導致取消承認拍賣結果決定的人,根據違規性質和程度,將被禁止參與拍賣如下:
– 對於中標者未支付中標款項的情況,禁止參與拍賣2年至5年。
– 對於中標者未全額支付中標款項的情況,禁止參與拍賣6個月至3年。
對於向個人分配住宅用地情況,有權批准拍賣結果的機構是有權決定上述禁止參與拍賣的機構。
在頒佈取消承認土地使用權拍賣結果決定之日起10天內,有權決定禁止參與拍賣的機構應審查並頒佈禁止參與拍賣的決定。
禁止參與拍賣決定的內容,應在國家資產拍賣門戶網站上發送和發佈。
該決議自2026年1月6日起生效,至2027年2月28日止。
如果國會法律、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法令、決議在本決議通過之後和2027年3月1日之前被修改、補充或新頒佈並生效,則本決議中相應的規定終止效力。
在本決議規定生效期間,如果本決議中關於住宅用地分配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拍賣的保證金和禁止參與拍賣的規定與相關法律文件不同,則按照本決議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