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2月31日頒佈的法令,新的職位體系適用於在部委、部級機構、由政府或總理設立的組織(非公共事業單位)、部屬行政機關、省級人民委員會、省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機構、國會代表團和省級人民議會辦公室、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以及鄉級專業機構和行政組織中工作的公務員。
國會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審計長、國防部長、公安部長有權決定在其管理範圍內對公務員適用該法令。

類別1規定了部委和省級行政組織和機構中公務員的領導和管理職位。該類別包括27個在部委、部級機構和省級普遍存在的領導和管理職務,如副部長、局長、司長、辦公室主任、監察長、副司長、副主任、副監察長、科長、副科長、支局長、副支局長,以及省級的一些相當職務。
此外,該類別還規定了28個特定領域的領導和管理職位,如大使、特命全權大使、總領事、交易中心主任、港務局長、港務副局長、外交部長助理;28個農業和環境領域的特定領導和管理職務;以及助理、秘書等職務。
類別2是部委和省級行政組織和機構中公務員的專業和業務職位。該類別包括高級專家職位和多個領域的專業職位體系,如外交與國際合作;內務與幹部組織;民族、宗教;司法、法制;財政、計劃;工商;農業與環境;建設;科學與技術;文化、體育與旅遊;教育與培訓;醫療;銀行;監察;辦公室及其他一些領域。
類別3規定了部委和省級行政組織和機構中的支持和輔助職位,包括技術員、機關醫療人員、服務員、接待員、保安、司機等職位;同時規定了特定領域的支持和輔助職位,如漁業檢查船上工作人員、金庫保安、專用運鈔車司機。
類別4是國會代表團和省級人民議會辦公室中的公務員職位,包括領導和管理職位;服務於國會和人民議會活動的專業和業務職位;以及支持和輔助職位。
類別5規定了鄉級行政組織和機構中的公務員職位,包括領導和管理職位,如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鄉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以及辦公室、司法、外交、財務會計、建設、工商、農業與環境、內務、教育與培訓、文化、科學、醫療、公共服務中心和民兵自衛隊等領域的專業和業務職位。
政府要求最遲在7月1日前,各部委、中央機構、省級人民委員會、國會代表團和省級人民議會辦公室必須批准其管理範圍內的組織和機構的職位。
最遲在2027年7月1日前,中央和地方各部委、機構必須完成將公務員安排到職位,並對2025年7月1日前招聘的公務員進行相應職級排序。目前擔任高級專員、專員、助理、職員等職級的公務員將被安排到合適的職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