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2日,峴港市公安局內部政治安全處已發佈行政處罰決定,對居住在峴港市戈諾伊鄉的N.V.H.(38歲)處以750萬越南盾罰款,因其提供、分享偽造信息、不實信息、歪曲、誹謗、損害機關、組織信譽及個人名譽、人格的行為。
此前,H.先生使用個人Facebook賬戶在反動分子黎忠科創建的旨在破壞越南國家政權的Facebook粉絲頁面上發佈的帖子評論區中,發表了關於總書記蘇林的不實、歪曲內容評論。
內部政治安全處已配合戈諾伊鄉公安傳喚、與H.先生進行工作。
在公安機關,面對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H.先生承認了全部違法行為,並承認因考慮不周而發佈了上述違規內容。
通過工作,並得到內部政治安全處工作組分析、指導、解釋法律規定,H.先生已清楚認識到分享不實信息的後果和影響。
同時,此人自願立即刪除上述違規帖子內容,承諾不再重犯,併發布更正道歉帖向社交媒體社區致歉,嚴格遵守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
N.V.H.先生提供、分享捏造信息的行為違反了政府第15號法令第101條第1款a項關於郵政、電信、無線電頻率、信息技術和電子交易領域行政處罰的規定。
據《青年在線》報道,2025年12月31日,河內市人民法院開庭初審被告人黎忠科(1971年出生,越南國籍;出境前常住地址:河內市棟多郡;現居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及其他3名被告人,被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以“製作、儲存、傳播、宣傳旨在反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信息、資料”罪起訴,依據《刑法》第117條規定。
法院判處黎忠科17年有期徒刑;本案其他3名被告人被法院判處以下刑罰:杜文雅(1977年出生,居住於嘉萊省綏福東鄉)7年有期徒刑,黃寶德(1984年出生,居住於胡志明市翁領橋郡)6年6個月有期徒刑,範光善(1978年出生,居住於河內市烏市椰郡)5年6個月有期徒刑,罪名同上。
在4名被告人中,被告人黎忠科(身份證號011457540,由河內市公安局簽發)被公安部安全調查機關於2025年12月5日發佈通緝令。
河內市人民法院已呼籲黎忠科自首,出庭依法行使辯護權。截至審判時,被告人科未自首,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並進行了缺席審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的起訴書,自2016年起,黎忠科使用12個頁面、信息渠道在社交媒體上發佈多篇帖子、視頻片段,內容歪曲、誹謗人民政府;捏造事實,在人民中引起恐慌;抹黑黨、國家領導人的信譽、名譽,旨在反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在黎忠科在社交媒體上發佈的視頻片段、帖子中,公安部安全調查機關已對34個視頻片段和11篇帖子內容進行鑑定。結果,河內市文化體育局、胡志明市文化體育局得出結論,有21個視頻片段和10篇帖子內容歪曲、誹謗人民政府;捏造事實,在人民中引起恐慌。
儘管明知黎忠科在社交媒體頁面上發佈的帖子內容歪曲、誹謗人民政府;侮辱、抹黑黨、國家、各級領導同志的名譽、信譽;認識到黎忠科的行為旨在反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但被告人杜文雅、黃寶德和範光善仍撰寫文章、編輯視頻片段或從事其他工作以協助黎忠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