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黎忠科帖子中發表虛假評論、歪曲黨的領導被罰款750萬越南盾

1月12日,峴港市公安局內部政治安全處發佈行政處罰決定,對居住在峴港市戈諾伊鄉的N.V.H.先生(38歲)處以750萬越南盾罰款,因其提供、分享偽造信息、虛假信息、歪曲、誹謗、損害機關、組織聲譽以及個人名譽、人格的行為。

此前,H.先生使用個人Facebook賬戶在反動分子黎忠科創建的旨在破壞越南國家的Facebook粉絲頁發佈的帖子評論區,發表了關於總書記杜林的內容虛假、歪曲的評論。

內部政治安全處已配合戈諾伊鄉公安傳喚、約談H.先生。

在公安機關,面對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H.先生承認了全部違法行為,並承認因考慮不周而發佈了上述違規內容。

經過工作,內部政治安全處工作組分析、指導、解釋了法律規定,H.先生已清楚認識到分享虛假信息的後果和影響。

同時,他自願立即刪除上述違規帖子內容,承諾不再重犯,併發布更正帖子向社交媒體社區道歉,嚴格遵守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

N.V.H.先生提供、分享捏造信息的行為違反了政府關於郵政、電信、無線電頻率、信息技術和電子交易領域行政處罰的第15號法令第101條第1款a點。

如《青年在線》報道,2025年12月31日,河內市人民法院開庭初審審理被告人黎忠科(1971年出生,越南國籍;出境前常住地址:河內市棟多郡;現居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及其他3名被告人,被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以“製作、儲存、傳播、宣傳旨在反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信息、資料”罪名起訴,依據《刑法》第117條規定。

法院判處黎忠科17年有期徒刑;本案其他3名被告人被法院判處:杜文雅(1977年出生,居住於嘉萊省綏福東鄉)7年有期徒刑,黃寶德(1984年出生,居住於胡志明市翁領郡)6年6個月有期徒刑,範光善(1978年出生,居住於河內市塢市場郡)5年6個月有期徒刑,罪名同上。

在4名被告人中,被告人黎忠科(身份證號011457540,由河內市公安局簽發)被公安部安全調查機關於2025年12月5日發佈通緝決定。

河內市人民法院呼籲黎忠科自首,出庭依法行使辯護權。截至審判時,被告人科未自首,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對被告人進行缺席審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的起訴書,自2016年起,黎忠科使用12個頁面、信息頻道在社交媒體上發佈多篇內容歪曲、誹謗人民政府的文章、視頻片段;捏造事實,在人民中引起恐慌;汙衊黨、國家領導人的聲譽、名譽,旨在反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在黎忠科在社交媒體上發佈的視頻片段、文章中,公安部安全調查機構已對34個視頻片段和11篇文章的內容進行鑑定。結果,河內市文化體育廳、胡志明市文化體育廳得出結論,有21個視頻片段和10篇文章內容歪曲、誹謗人民政府;捏造事實,在人民中引起恐慌。

儘管清楚知道黎忠科在社交媒體頁面上發佈的文章內容歪曲、誹謗人民政府;侮辱、汙衊黨、國家、各級領導同志的名譽、聲譽;認識到黎忠科的行為旨在反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但被告人:杜文雅、黃寶德和範光善仍撰寫文章、編輯視頻片段或從事其他工作以協助黎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