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將案件提交審判的決定,法院傳喚阮芳恆女士、黃威武先生、大南股份公司、平陽省恆友慈善基金作為相關權利和義務人。
然而,1月16日上午,審判委員會宣佈阮芳恆女士、黃威武先生、大南股份公司、平陽省恆友慈善基金缺席。代表阮芳恆女士和大南股份公司合法權益的律師胡原禮(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出庭。
在法庭上,丁蘭女士認為在調查過程中,她多次投訴訴訟決定,因此不承認起訴書和審判決定。同時,丁蘭女士表示在拘留期間已提交36份舉報信,但尚未得到解決。
丁蘭女士還表示已提交延期審判的申請,理由是其投訴尚未解決。她還要求必須有辯護律師並更換檢察官。
在法庭上,檢察官陳光忠和檢察官陳氏海玄確認已依法向被告送達拘留令,因此要求更換檢察官沒有依據。然而,評估屬於審判委員會的權限。
人民陪審員建議被告應態度溫和、簡潔,專注於審判委員會的問題,不應有指責手勢,不尊重審判決定。
經過評議,審判委員會認為所有訴訟決定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被告所述的違規行為,因此繼續審理案件。
關於丁蘭女士要求有辯護律師的請求,審判委員會指出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未收到被告的申請。此外,在一審判決後,被告仍有權上訴,因此不接受延期審判的請求。
根據起訴書,丁氏蘭女士被指控犯有利用民主自由權侵犯國家利益、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罪,因使用名為“蘭丁”的YouTube賬戶,自行錄製6個視頻片段並在網絡上傳播,內容不實,上傳屬於個人秘密、家庭秘密和私生活的信息,嚴重侵犯阮芳恆女士和黃威武先生的聲譽和尊嚴。
在法庭上,丁氏蘭女士供述她有兩個賬戶:蘭丁和蘭丁2。調查結論中的蘭丁賬戶是另一個不屬於她的賬戶,視頻片段並非由她上傳。
她表示製作這些視頻片段是為了發洩不滿,但尚未在YouTube上發佈,之後她丟失了手機(2021年6月28日),這些視頻片段不斷被上傳到網絡。
回答檢察官的提問時,丁蘭女士表示她於2008年在商業活動中認識黃威武先生,當時與大南股份公司合作建設影視基地。2012年,黃威武先生向她介紹了阮芳恆女士。丁蘭女士供述與黃威武先生、阮芳恆女士沒有任何矛盾。
當檢察官詢問:“黃威武先生、阮芳恆女士是否提供信息給您發佈,是否徵求過黃威武先生、阮芳恆女士的意見?”時,丁蘭女士回答她只製作視頻片段以發洩不滿,並未播放,因此無需詢問任何人。
根據胡原禮先生(代表阮芳恆女士)的說法,對於第6個片段,內容為“丁蘭向頻道上的觀眾問好”,在法庭上被告丁蘭已確認屬於被告。其餘5個視頻片段已進行公證。
胡原禮先生表示阮芳恆女士、黃威武先生缺席法庭。關於民事責任,阮芳恆女士、黃威武先生、大南股份公司、恆友基金認為無需要求丁蘭女士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