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些內容已在1月17日於胡志明市舉辦的“2025年修訂建築法——建築合同與法律風險管理需注意要點”研討會上,由法律與建築專家分析。
2025年建築法削減程序,大力轉向事後檢查
越南建築法律協會主席阮南忠向《青年在線》分享,與2014年建築法相比,新法在結構和規定上顯著精簡。許多行政程序被削減,方向是每個工程只需執行一個主要程序步驟,而非以往的多輪申請許可。
該法還減少行政干預,同時賦予投資者和投資決策者更多權力和責任。
關於建築活動能力證書和執業資格的規定被簡化,重點從形式審查轉向實際經驗評估。
同時,南忠先生表示,2025年建築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並未放鬆管理,而是從前置檢查轉向事後檢查。
免除建築許可證僅適用於已有詳細規劃或明確建築法規的區域,旨在既確保建築秩序,又降低企業合規成本。
一個重要新點是該法基本處理了建築法與民法典在合同領域的重疊狀況。據此,若發生爭議但建築法無具體規定,各方可適用民法典作為通用法律基礎。
關於損害賠償、合同調整和基本情勢變更的規定也被更新,以更符合項目實施實際,特別是在成本、利率和市場波動的背景下。

降低法律風險,增強投資吸引力
博士、律師阮忠南——越南調解中心副主任、越南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EP Legal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強調2025年建築法正式承認預定損害賠償機制。
此前,標準合同中的預定損害賠償條款常面臨因越南法律要求證明實際損害而被宣佈無效的風險。
允許各方基於違約程度協商賠償額,不僅使建築合同更安全,也使越南法律更接近國際概念和實踐。
然而,忠南律師也指出建築法與商法之間缺乏協調,因商法仍要求證明實際和直接損害,給法律專家在適用時帶來一定挑戰。
2025年建築法更新多項國際標準,預計將有助於減少外國投資者眼中的“政策風險”。當國內法律通過採用最佳實踐變得對大型承包商更熟悉時,風險準備金將下降,從而提升越南投資環境的吸引力,特別是在基礎設施和能源領域。
優先國內仲裁處理建築爭議
越南國際仲裁中心主席黎紅幸教授強調,建築領域的爭議目前是越南國際仲裁中心最大、最複雜的爭議類型之一。這反映了該領域的高風險,同時顯示商業仲裁作為有效、靈活且符合國際慣例的爭議解決機制日益重要。
專家認為修訂建築法強調優先使用國內仲裁解決公私合作項目爭議是一大進步。
據阮忠南律師,在越南解決爭議帶來諸多實際優勢。當越南的國際仲裁員或熟悉越南法律者能更深入傾聽和理解國內項目的特殊問題。
在“主場”解決還有助於更容易接觸瞭解越南背景的技術和法律專家,而非需花費高昂步驟在國外聘請專家。
特別是,忠南律師強調越南仲裁裁決在所有《1958年紐約公約》成員國仍具執行效力,無需重新審理,有助於在全球範圍內保護企業權益。
此規定預計將限制因國際訴訟成本導致的預算流失,同時減少爭議發生時法律資源“外流”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