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芽莊灣國家名勝海域進行商業活動,每年需繳納750萬越南盾/公頃

根據慶和省人民委員會頒佈、自2026年1月10日起生效的決定,對獲省分配使用慶和省海域的組織和個人收取費用,將依據6組海域使用、開發目的以及所分配海域的區域進行計算。

芽莊灣國家名勝海域使用費標準

根據慶和省的劃分,屬於公海、永海、寧海、福定、嘎那、寧渚、東海(原寧順省轄區)各鄉、坊海域的區域為第一區。

第二區為屬於芽莊、南芽莊和北芽莊(芽莊灣國家名勝範圍內)各坊海域的區域。

第三區為慶和省其餘有海的各鄉、坊海域(包括金蘭灣),位於雲峰經濟區邊界範圍之外。

第四區為屬於雲峰經濟區(原萬寧縣和寧和市鎮轄區)的海域區域。

慶和省海域使用費的收取依據上述4個區域以及獲分配該海域的組織和個人進行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6組類別來規定。

其中,對於屬於芽莊灣國家名勝遺產的海域區域(位於芽莊、南芽莊和北芽莊3個坊),海域使用費標準最高,每年為750萬越南盾/公頃,用於(第2組)開發、利用目的。

具體包括:建設海港、浮動碼頭、海上油氣碼頭及其他碼頭、泊位;建設碼頭前水域、船舶掉頭區、錨泊區、轉運區、專用航道、其他輔助工程;

或利用水域服務於船舶修理、新建設施、客運碼頭建設活動;油氣開採;礦產開採;打撈文物、考古。

在芽莊灣上述3個坊的海域使用費,對於以下活動也按最高標準(750萬越南盾/公頃/年)收取:海上餐廳、娛樂服務區、體育經營活動;建設旅遊船舶夜間停泊、休息區;油氣開採;礦產開採;打撈文物、考古;

或按照(第3組)目的進行使用、開發:建設纜車、海上浮動、水下、人工島工程、民用建築及其他海上工程;或(第5組)利用海域進行水產養殖、漁港建設。

在芽莊灣海域每年用於建設水下管道系統、電纜的費用為600萬越南盾/公頃。

最低收費標準為每年500萬越南盾/公頃,當利用芽莊灣海域區域開發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流能及其他活動時。

金蘭灣及其他剩餘區域海域使用費標準

對於金蘭灣、雲峰經濟區及慶和省其他剩餘區域(除上述3個坊的芽莊灣外)的海域使用費,若按上述第2組目的進行開發以建設各類工程、活動,最高收費標準均為每年650萬越南盾/公頃。

利用這些海域區域建設纜車、海上浮動、水下、人工島工程、民用建築及其他海上工程(第3組),則收費標準均為每年600萬越南盾/公頃。

在原寧順省轄區(第一區)和雲峰經濟區的各鄉、坊利用海域進行水產養殖、漁港建設,每年收費標準均為400萬越南盾/公頃;而在金蘭灣及其他剩餘區域則為500萬越南盾/公頃。

利用海域區域進行傾倒活動,在原慶和省轄區海域使用費標準均為每立方米傾倒物20,000越南盾;在原寧順省轄區海域則為每立方米15,000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