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讀者提問:目前新的《房地產經營法》對未取得證書的商業面積轉讓合同有規定。
那麼需要投資方的確認嗎?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想轉讓該怎麼辦?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講師吳嘉煌碩士表示:
– 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補充了可投入經營的房地產類型,即建築工程中的建築面積。
據此,投資方可以出售建築中的各個建築面積,而不是出售整個工程。這一規定彌補了康多特爾、奧菲特爾、商鋪等房地產類型的法律空白。
購買康多特爾的客戶在未取得證書前不得轉售
根據2024年第96號法令,可投入經營的建築面積包括商業面積(商業間、商業地塊等)、辦公面積(辦公場所、辦公與住宿結合的奧菲特爾)、旅遊、住宿(旅遊公寓-康多特爾、住宿公寓等)。
總的來說,這些面積並非用於居住,購買者不得登記常住。
儘管建築中“非居住”面積的法律框架已更加明確,但擁有這些面積的人仍有一定限制,其中包括將買賣合同轉讓給第三方的能力限制。
房地產經營法允許購買方、房地產租賃購買方(客戶)在特定情況下,將已與投資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轉讓給第三方。
可轉讓的合同類型包括:
– 未來形成住宅的買賣合同
– 未來形成住宅的租賃購買合同
– 現有建築的租賃購買合同
上述三種房地產轉讓合同明確規定了轉讓程序、手續、投資方及相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產生的法律後果。
完成手續後,受讓方享有與客戶相同的權利和責任。
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未規定商業樓層、康多特爾、奧菲特爾的買賣合同轉讓,僅允許轉讓現有建築面積的租賃購買合同。
租賃購買是一種特殊的交易形式,租賃購買方向租賃出售方預付一定金額(最高不超過合同價值的50%)。
剩餘金額分期計算,作為租金按月支付,支付期限根據協議確定。
租賃購買期限結束後,且已支付100%金額,租賃購買方正式成為該資產的合法所有者。租賃購買期限可以是5年、10年、15年或更長,取決於租賃購買方的財務能力和投資方的經營方案。
《房地產經營法》未規定其他類型合同的轉讓,如:建築工程的買賣合同、現有或未來形成的建築工程中的建築面積買賣合同。
因此,對於未取得證書的商業面積,買賣合同的轉讓無法按照該法規定的轉讓程序和手續進行。
“地下”轉讓合同可能無效
但上述法律規定“在尊重各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自由協商”的原則,通過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因此,許多投資方仍允許已購買建築中“非居住”面積的客戶將合同轉讓給他人。
一些執業公證機構仍接受此類合同的轉讓公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靈活適用,如同客戶轉讓住宅買賣合同的情況。
這樣,儘管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未規定商業面積買賣合同的轉讓,但客戶實際存在轉讓需求。
結果是公證、抵押和信貸獲取遇到困難,潛藏爭議風險,尤其是當項目進度延遲、不符合證書頒發條件或投資方不合作時。
涉及爭議時,各方可能面臨合同被宣告無效的風險,因為法律未規定允許轉讓。
基於此實踐,法律需要補充規定,允許轉讓非住宅建築工程、建築面積的買賣合同,並規定實施程序和手續。
對於客戶而言,在與投資方簽訂康多特爾、辦公室、商業樓層等(非住宅)買賣合同時,需特別注意將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可能性。
購買者必須仔細檢查原始買賣合同,以確定是否允許轉讓、附帶條件及可能產生的費用(如有)。
同時,應主動與投資方合作,明確流程和手續,並在合同或項目管理實踐中要求時,徵求意見或獲得批准,以降低轉讓需求產生時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