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頒佈了關於胡志明市管理範圍內公共資產管理和使用中決定權分級的第02號決定。
根據該決定,國家機關(包括專業機構、其他行政機關、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擁有以下權限:分配資產;核定公共資產使用經費,開發公共資產;收回、調撥、出售、報廢、銷燬公共資產,處理丟失或損毀的資產;批准服務於項目活動的資產處理方案。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第02號決定已將決定權從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公共資產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規定)分級授予專業機構、行政機關、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隸屬於市人民委員會的事業單位,除了擁有與上述國家機關類似但範圍更窄、資產價值更小的公共資產管理和使用權外,事業單位還有權批准本單位(除業務活動場所、汽車外)用於經營、出租、合資、合作的公共資產使用方案;利用事業單位的公共資產參與公私合作模式的投資項目;批准服務於項目活動的資產處理方案。
專業機構、其他行政機關、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隸屬於市人民委員會的事業單位批准其管理範圍內的單位用於經營、出租、合資、合作的公共資產使用方案。
解除公共資產出租的瓶頸
而根據公共資產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規定,事業單位用於經營、出租、合資、合作的公共資產使用方案的批准權屬於市人民委員會(省級)。
在胡志明市執行上述規定的實際情況表明,事業單位、專業機構、行政機關和地方政府的許多公共資產在用於經營、出租、合資、合作時非常困難。
原因是各單位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制定方案,然後提交給諮詢機構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批准,才能實施出租、合資、合作。
2024年6月,根據財政廳的統計,胡志明市有744個用於出租、合資、合作的公共資產方案,但只有4個方案獲得批准。
這一分級對於解除胡志明市數百家事業單位、專業機構、其他行政機關等在公共資產出租方案批准權限和程序上的瓶頸具有重要意義。

